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 一、案件基本信息
审理法院:锡林郭勒乌拉盖管理区人民法院
案号:(2024)内2591刑初20号
案由: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审理法官:贾蕴智、孟宪婧、敖敦
判决时间:2024年6月27日
👥 二、涉案当事人
公诉机关:锡林郭勒乌拉盖管理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
刘1:贵州某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主犯)。
杨1:贵州省遵义市某区联通分公司商企经理(主犯)。
罗1:贵州省遵义市某区联通分公司员工(从犯)。
📝 三、案件事实与经过
犯罪动机:2023年3月,被告人杨1为完成单位办卡业务指标,经与刘1及另案处理人员吴1、吴2商定,由杨1安排罗1等人违规办理电话卡,刘1负责对接出售。
作案手段:
杨1利用职务之便,指使罗1、漆1、邓1、刘1等人收集客户实名信息办理联通电话主副卡。
罗1等人将办理的电话卡统一交给刘1,刘1再出售给吴1、吴2用于注册抖音账号等用途。
刘1还联系肖1违规办理电话卡并从中赚取差价。
涉案数据与金额:
罗1违规办理69张,获利3450元。
漆1违规办理148张,获利5600元。
邓1违规办理59张,获利1100元。
刘1违规办理14张(未获利),并通过倒卖赚取差价3480元。
肖1违规办理48张,获利3360元。
🧑⚖️ 四、裁判结果与理由
判决结果:
刘1: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杨1: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罗1: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涉案财物:违法所得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扣押物品部分发还,部分留案备查。
裁判理由:
法院认定三被告人行为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且情节严重。
杨1、刘1为主犯,罗1为从犯(依法从轻处罚)。
考虑到三人均为初犯、认罪认罚、主动退缴违法所得,且罗1有立功表现,依法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该判决书揭示了通信行业内部人员与外部人员勾结,利用职务便利非法获取并倒卖公民实名电话卡的典型犯罪链条,体现了司法机关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行为的严厉打击及对初犯、认罪认罚情节的宽严相济处理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