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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收费矛盾的本源在于: 有关部门,在民典法的有关物业条例中,立心不正,站位不公

物业收费矛盾的本源在于:
有关部门,在民典法的有关物业条例中,立心不正,站位不公,偏执于埋下了保全物业公司只收费、不在乎服务的雷。

为什么说这个“雷”埋得准?

1. 权责不对等的法律漏洞
《民法典》规定了业主有按时缴费的义务,也明确了物业要提供约定的服务。但在实际司法实践中,业主以“服务不达标”拒缴物业费,往往被认定为“抗辩不成立”,需要承担举证难、败诉率高的风险;而物业服务不到位,却很少被认定为“根本违约”,几乎不用承担对等的惩罚,这就造成了“物业违约成本低、业主维权成本高”的畸形局面。
2. 监管缺位,“保护伞”效应明显
很多地方的物业主管部门,对物业违规收费、服务缩水的问题,要么睁一只眼闭一只眼,要么以“民事纠纷”为由推诿,没有形成常态化的监督、考核和退出机制。这种“偏帮”,本质上就是在纵容物业公司躺着收钱。

3.说到底,物业问题的根子,从来都不是业主“赖账”,而是从规则制定到执行,就没有真正站在业主这边。不把这个“雷”拆掉,业主和物业的矛盾只会越积越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