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别让好人寒了心!”宁夏银川,一外卖小哥下班途中发现路边货车起火,他不顾危险,从小区物业消防柜取出灭火器帮忙扑救,谁料火灭后,保安管他要50元灭火器费,小哥硬着头皮付了,但他越想越不合理,就投诉了,结局解气!
当晚,外卖小哥收工往家走,结果看到路边停着的拉货大车突然冒了烟。
眼瞅着火苗窜起来,旁边也没人敢上前,小哥想都没想就冲到旁边小区的消防柜里拽了俩灭火器,跑回去对着火点一顿喷,没几分钟就把火给压下去了。
货主在旁边连声道谢,周围看热闹的人也都对着小哥竖大拇指。
结果火刚灭完,小区保安赶过来了,张嘴就让小哥给50块钱,说灭火器是小区公共财产,用了就得赔偿。
小哥也懵了,自己好心帮忙救火,没要半分报酬也就算了,怎么还得自己往外掏钱?
他跟保安掰扯了半天,说这钱不该自己出,可保安咬死了规定就是这样,灭火器用空了就得补钱,不然自己没法交差。
小哥没办法,只能先扫码付了钱,但他心里很憋屈,转头就打了热线把这事投诉了。
事情曝光后,不少人替小哥抱不平,说人家见义勇为帮着灭火,避免了火势蔓延烧到小区周边,没给发奖金也就算了,还要倒贴钱,这规矩也太不通人情了。
也有人说保安其实也没错,消防器材是物业的公共物资,平时盘点少了东西确实要有人担责,他也是按规矩办事。
后来社区出面协调了这事,物业最终把50块钱退给了小哥,也没再提什么赔偿的事。
其实,消防器材属于公共财产,损坏、使用后需要补充费用,这个规定本身没毛病,可前提是得看用在什么地方。
小哥拿灭火器不是拿去私用,是为了扑救公共区域的火情,往小了说帮货主保住了货物,往大了说要是火势蔓延烧到旁边的商铺或者小区楼,损失可就不是几十块钱的事了,这笔账怎么算都划算。
更值得琢磨的是,这事要是处理不好,以后再有人遇到类似的事,怕是都得先掂量掂量:我上去帮忙,会不会最后还要自己搭钱?
本来做好事就需要点勇气,要是还得顾虑额外的成本,那愿意伸手的人肯定就少了。
而且按照规定,因为见义勇为产生的相关成本,本来就应该由受益人承担,要么是货主出钱,要么是物业走公共经费,怎么也轮不到帮忙的人自掏腰包。
《民法典》第182条规定: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危险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可以给予适当补偿。
小哥路边看见货车着火,不灭的话火势蔓延烧到小区商铺,损失远不止50块。
他拿灭火器救火属于紧急避险,这种情况下造成的损失不该由救人的人担。
灭火器是物业的公共消防器材,本来就该用于救火,小哥不是偷拿去私用,是拿来消除公共危险。
按法律精神,这笔钱要么找货车司机出,要么物业自己消化,怎么也轮不到好心人掏腰包。
规则是死的,人是活的,规定要守,但也得给好人撑腰,不能让做好事的人既出力又受委屈,这样愿意伸手帮忙的人才会越来越多。
对此,你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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