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11月20日,南京水西门广场83路公交站,26岁的彭宇从车上第一个走下来,看见64岁的退休职工徐寿兰倒在地上,上前扶起,垫付了200元医药费,留下联系方式。他大概没算到,这些举动,几年后会成为庭上反复被拿来说事的"证据"。
案子落到王浩手上时,王浩也就三十出头,是南京鼓楼区人民法院的一名普通审判员,手里积着不少民事案件,彭宇案起初不过是其中之一。但这个案子的麻烦程度,远超王浩预料——核心争点「双方是否相撞」,从一开始就缺了一样最关键的东西。
事发当天,城中派出所对彭宇、徐寿兰及证人陈二春分别做了询问笔录,笔录里记录了彭宇陈述碰撞情况的具体细节。如果这份材料顺利保存到庭审,"是否相撞"这件事几乎可以直接认定。然而,2007年庭审开始前,城中派出所声称在房屋维修过程中将三份笔录全部丢失,所长卢某承认前后至少找了六次,均无结果。
这一丢,案件走向就彻底变了。
没有直接证据,王浩只能依赖双方陈述和经验推理。2007年7月6日第三次开庭,派出所向法庭提交的,是原告徐寿兰的儿子潘辉——本人系在职警察——在其母住院期间用手机拍摄的笔录照片,以及据此誊写的文字材料。彭宇方当场质疑照片来源,旁听媒体记者对此大多存疑。
这批记者为什么出现在旁听席?2007年7月4日,彭宇主动给南京一家网络论坛版主打了电话,把自己描述成做好事被诬告的受害者,请版主帮忙联系媒体。版主随即发短信通知了南京十多家记者,彭宇同日还正式向法院申请准许新闻媒体旁听庭审。两天后的法庭里,各路记者坐满了旁听席。
随后媒体的报道几乎清一色偏向彭宇一方,王浩庭审中对案情进行推理时的那句话,被截取出来单独传播,从法庭内部的逻辑追问变成了整个案件的代名词,王浩的名字与这句话死死绑在了一起。
2007年9月一审判决作出后,舆论在此后数月发酵到顶点。王浩不久从审判岗位调离,转去鼓楼区挹江门街道司法所,做基层调解、法律咨询和社区普法。这段从法庭到街道的转变,在职业履历上留下了清晰的印迹。
真相迟到了整整五年,2007年10月,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二审调查期间,从南京市公安局指挥中心调出了事发当日双方分别报警时的两份接处警登记表,两份表格的报警内容一栏,均记录了双方相撞的情况。
面对这份原始官方档案,彭宇接受了调解,一次性补偿徐寿兰1万元,同时签下保密协议,双方均不得向任何媒体披露案件信息。
公众得知这些,已是2012年1月。时任南京市委常委、市政法委书记刘志伟接受《瞭望》新闻周刊独家专访,首次系统披露案件始末,并证实彭宇在调解中承认确实与徐寿兰发生过碰撞。
刘志伟同时说明,笔录丢失的相关责任人员已受到停职、调离和警告处分,城中派出所所长卢某也在一审判决作出后不久被撤职调离——但这些处分当时外界均不知情。
2021年1月1日,民法典第184条正式施行,明确因自愿施救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媒体把这条称为"好人法"。王浩在挹江门司法所做普法时,被居民当面质问:当年要是知道这条法律,还会说那句话吗?王浩停顿了几秒钟,说,法律进步了,王浩也该进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