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9日深圳新闻网报道,深圳一男子和有夫之妇存在不正当关系,败露后彻底失控!醉驾蹲守蓄意撞人,致人腓骨骨折、掉落5颗牙齿,还接连撞毁5辆车,被判故意杀人罪不服上诉,二审结果大快人心!
事情是这样的,吉林敦化有个姓傅的男子,跟一个有夫之妇搞在了一起,这种见不得光的关系本来就容易出事,果不其然被人家丈夫邹某发现了。两边没少吵架结了怨,按理说这时候傅某要么赶紧断了关系,要么就好好谈怎么解决,结果他倒好,喝了点酒之后脑子一热,居然想出了开车撞人的馊主意。
2024年11月21号那天,傅某喝得酩酊大醉,血液酒精含量测出来是165.24mg/100ml,这是什么概念?醉驾标准才80mg/100ml,他这都超了两倍还多,基本上属于走路都打晃的状态。但他不仅自己开车上路,还特意给邹某打电话,约人家去江边"解决纠纷"。
然后他就开着车在邹某家小区门口蹲守,等邹某骑着电动车一出来,傅某二话不说猛踩油门,直接朝着人就撞了过去。邹某当场被撞飞出去重重摔在地上,傅某的车也因为失控,连着撞了停在路边的五辆私家车,现场一片狼藉。
最后邹某被送到医院检查,左胫腓骨骨折,牙齿掉了5颗还有折断的,上牙槽骨也骨折了,综合评定是轻伤一级。可能有人会说,不就是轻伤吗?怎么最后判了故意杀人罪?
这也是很多人看完这个案子最疑惑的地方,觉得最多就是个交通肇事罪,或者故意伤害罪,怎么就上升到故意杀人了?其实法院这么判一点问题都没有,而且判得非常合理。
首先大家要搞清楚,交通肇事罪和故意杀人罪最根本的区别是什么。交通肇事罪是过失犯罪,意思是司机本来不想撞人,是因为不小心、疏忽大意才出的事。
但故意杀人罪不一样,它是故意犯罪,要么就是你明确想把对方弄死,要么就是你明知道自己的行为可能会把对方弄死,却不管不顾非要这么干,也就是法律上说的"间接故意"。
傅某的行为完完全全符合间接故意杀人的特征。你想想,他不是在路上正常开车不小心撞到了邹某,而是提前打电话约人,然后开车在小区门口蹲守,看到人出来之后主动加速撞上去。
汽车这种东西,一吨多重的铁疙瘩,时速哪怕只有三四十公里,撞到人都可能造成重伤甚至死亡,更别说他是猛踩油门加速撞击。傅某作为一个有驾照的成年人,不可能不知道开车撞人会死人,但他还是这么做了,这就说明他对邹某的死亡结果持放任态度,也就是"我不管你死不死,我就是要撞你"。
至于最后邹某只受了轻伤,那是傅某运气好,也是邹某命大,不代表他没有杀人的故意。法律上有个概念叫"犯罪未遂",就是已经着手实施犯罪,但因为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没有得逞。
傅某就是典型的故意杀人未遂,他已经把车开过去撞人了,只是因为各种原因没把人撞死而已,所以还是要按故意杀人罪来定罪,只不过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
还有人说,他当时喝了酒,脑子不清醒,是不是可以从轻处理?这就想多了,醉酒从来都不是违法犯罪的借口。法律明确规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而且傅某不仅故意杀人,还同时犯了危险驾驶罪,因为他是醉驾上路,最后是数罪并罚。
一审法院本来判了他五年六个月有期徒刑,罚金五千块钱,还要赔偿邹某12.5万元。傅某不服,觉得判得太重了,提起上诉,说自己只是酒后情绪失控,没有杀人的故意,就是想教训一下对方。这种辩解在法律面前根本站不住脚,你教训人有一万种方法,非要用开车撞这种可能死人的方法?这哪是教训,这分明是谋杀。
不过二审的时候,法院考虑到傅某有自首情节,而且他家属在二审期间全额赔偿了邹某的经济损失,傅某本人也认罪认罚了,所以稍微从轻了一点,改判有期徒刑四年九个月。也就是说,他最少也要在监狱里待四年多才能出来。
这个案子真的给所有人都提了个醒。首先,别搞婚外情,自古奸情出人命,这句话不是说说而已。多少家庭破碎,多少人命官司,都是从这种不正当关系开始的。
其次,千万不要拿汽车当凶器。现在很多人有路怒症,一言不合就想开车别对方,甚至想撞对方的车。你要知道,一旦你开车故意去撞人或者撞车,那就不是交通事故那么简单了,很可能会构成故意杀人罪或者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那可是要判重刑的。
法律是讲证据的,也是讲逻辑的,不会因为你一句"我喝多了"就放过你,也不会因为你"只是想教训一下对方"就从轻发落。每个人都要为自己的行为负责,尤其是成年人,做任何事情之前都要想想后果。
一时的冲动,可能要用一辈子来偿还。这个案子告诉我们,做人要守规矩,做事要留底线,不要挑战法律的权威,否则最后吃亏的只能是你自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