悲剧还是发生了!广东惠州,男子的妻子,生下两女后因难产去世,他一个人拉扯大了两个女儿,一个13岁,一个15岁。万万没料到,两个女儿和人相约去水库去游泳,双双溺亡,他的天塌了!而带两女孩去游泳的,是刚认识的一成年男子,后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男子伤心欲绝,把对方和水库的管理者、电站,一起告上法庭,索赔270万,而结局让人大跌眼镜。
2024年,伍某甲的两个女儿大的15岁,小的13岁。
是一对苦命的姐妹,她们的母亲,当年生小女儿时难产去世了。
家里只剩父女3人相依为命,伍某甲,心疼两个从小失去母亲的女儿,对孩子非常娇惯。
可以说,两个女儿被父亲捧在手心里长大。
可谁能想到,命运对这个家庭的打击还没完。
2024年,姐妹俩通过社交软件,认识了27岁的男子潘某。
他们相互添加微信,平时经常聊天,有时相约一块外出游玩。
7月23号那天下午4点多,潘某开车拉这俩女孩,又接上另外两个差不多大的女孩。
一行5人,相约去了一个水库游泳。
潘某明明知道,这4个女孩子都不会游泳,而且去的地方非常偏僻,人迹罕至。
他带着4个孩子从杂草、杂树丛中,进入岸边有沙滩的水域。
就当时的情景,真要出个事儿,连个救援设备和帮手都找不到。
最让人想不通的是,他竟然连个游泳圈之类的救生设备都没带。
到了水库边,几个人先在坝上吃了点零食,就先后下了水。
悲剧往往就发生在那一瞬间!
潘某说,当时孩子们在浅水区,水大概就到胸口的位置。
他在岸上做了个类似跳水的动作,扑向她们。
这一扑,4个女孩子吓得尖叫着往深水区跑。
水一下子就没过了鼻子,几个孩子慌了神,在深水区挣扎起来。
潘某赶紧去救,先把其中一个推上了岸,接着又折回去救另一个。
最终因体力透支,再回头找那对姐妹时,已经来不及了。
两朵含苞欲放的花朵,没等到完全开放就这么没了。
案发后,潘某因为过失致人死亡罪,被判处4年有期徒刑。
成年人的疏忽大意,害了两条人命,必须付出代价。
但这事儿最让人揪心的还在后面。
两个女孩的父亲伍某甲,再次失去了唯一的亲人,他悲痛欲绝,心里的创伤无法弥补。
事后,他把潘某、水电站、水库经营者,全都告上了法庭,索赔包括: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和精神损失费共计270多万。
法院审理后认定,潘某应承担70%的责任,但赔偿金额,仅支持了丧葬费这一项。
而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法院一分钱都没支持。
一审,法院酌定,潘某承担70%的责任,伍某甲自行承担30%的次要责任。
判决潘某,向伍某甲赔偿丧葬费91992.6元。
原来,在附带民事诉讼,或单独提起的民事诉讼中,原则上不支持精神损失。
而死亡赔偿金,在这种刑事附带民事的案子里,通常也不被视为直接的物质损失。
这就引出了一个非常残酷的现实:在法律层面,潘某虽然犯了罪,但他赔偿的并不多。
法院还认为,水电站不是公园,也不是游泳池。
经营者在坝上立了水深危险,禁止游泳的牌子,该尽的义务都尽了,电站无责!
最扎心的是,伍某甲作为父亲,平时对女儿的监管和教育也存在缺失。
他因没有尽到监护人的责任,自己需承担30%的次要责任。
这一纸判决,把法理和人情割裂开来。
从法律角度看,法官判得没错。
但在人情世故方面,这简直是往伤口上撒盐。
一个男人,老婆生孩子去世,他一个人带大两个女儿,现在两个孩子也没了,他的天塌了,家散了!
他想要的不仅仅是钱,更是一种说法,一种对逝去生命的尊重。
可除了几万块钱的丧葬费,他什么也拿不到。
这种巨大的落差,让这个父亲几乎无法生活下去,更无法接受这样的现实。
可在法律体系中,也有一个长期存在的争议:为什么刑事案件的受害者家属,得不到足够的民事救济?
在很多类似的案件中,凶手没钱赔,法律又不支持高额赔偿。
最后受伤害的,往往是那些最无辜、最脆弱的家庭。
根据《高院关于适用〈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38条:被害人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有权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因受到犯罪侵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法院不予受理。
两个女孩,因潘某的过失行为溺亡,伍某甲作为近亲属,有权就物质损失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但他要求的精神损失费,法院不会受理,所以法院未支持其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诉求。
同时,死亡赔偿金,通常也不被视为犯罪行为直接造成的物质损失,所以法院也未支持该项赔偿。
这也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范围的相关规定相符。
悲剧已经发生,而这起案件再次提醒人们,作为监护人,对孩子的看管教育,一刻都不能松懈,否则连后悔都来不及。
4月22日,法院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伍某甲的上诉,维持原判。
对此你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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