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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悲剧太痛心了!”广东惠州,一男子的妻子,在生小女儿时难产去世。大女儿15岁,小

“悲剧太痛心了!”广东惠州,一男子的妻子,在生小女儿时难产去世。大女儿15岁,小女儿13岁时,还有另外2个未成年人,跟网上认识的27岁小伙去水库游泳,2个女儿都不幸溺亡,妻死女亡,男子悲痛欲绝,愤怒的把小伙和水库告上法庭,索赔270万,案子经过2审,最后的判决,让男子无法接受。

伍先生命苦,妻子生下大女儿后,他们想再要个孩子。

二胎如果生个男孩当然好,他们就儿女双全了,如果生下女儿,姐妹俩以后也有个伴。

可万万没想到,小女儿出生的时候,老婆难产走了。

小女儿生下就没妈了,一口奶没喝,那时候,大女儿也才2岁。

伍先生一个人,把2个女儿拉扯到15岁和13岁,可以说又当爹又当妈,眼瞅着孩子长大了,他也能松口气了,可悲剧又发生了。

这事说起来也让人唏嘘。

2024年夏天的时候,2个小姑娘,还有另外2个未成年朋友,在网上认识了27岁的潘某。

5个人很有共同语言,平时经常聊天,偶尔也约着一起出去玩。

当年7月下旬的一天下午,潘某也不知道哪根筋搭错了,约4个孩子去游泳。

要么说潘某胆子够大的,他明知道这4个小孩全都不会水,也没准备任何救生圈、救生绳之类的东西,直接开着车,把人拉到了一个挺偏的水库。

那地方平时没什么人去,他们是踩着杂草树丛进到水库边上的,先在拦水坝那吃了点东西聊了会儿天,之后潘某就带着4个孩子下水玩水。

4个孩子当场发生溺水。潘某赶紧救人,最后只把其中一个孩子拉了上来,剩下两姐妹没救回来,人就这么没了。

伍先生悲痛欲绝,简直要活不下去了,家里接二连三的打击,四口之家,如今就剩下他一个人了,他痛心疾首。

后来刑事部分先判了,潘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了4年。

伍先生接受不了,把潘某、管水库的电站还有电站老板一起告了,要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失费加起来270多万。

结果一审法院查清楚之后,先把责任划开了:潘某是成年人,明知道四个未成年人不会游泳,还没带救生设备,肯定要负主要责任,占70%。

可伍先生这个当爹的,平时监护不到位,自己担30%的责任。

至于水库那边,那地方本来就是用来蓄水发电的,不是给公众玩的景区,人家早就在坝上立了“水深危险禁止游泳”的牌子,已经尽到责任了,不用赔钱。

最后算赔偿的时候,因为潘某已经被判有期徒刑4年。

按法律规定,这种因犯罪造成的损失,只赔医疗费、丧葬费这类实打实的物质损失,死亡赔偿金和精神损失费是不支持的。

伍先生要的误工费交通费之类的也没拿出证据,最后法院只认了13万多的丧葬费,潘某承担70%就是9万多块钱。

伍先生不服上诉,二审法院查完觉得一审判的没毛病,事实清楚法律也用对了,直接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好好的一家四口,最后只剩伍先生一个,只拿到9万多的赔偿,换谁都难接受,但法律的规定就是这样,也只能认这个结果。

这事儿搁谁身上都像天塌了,伍先生半辈子的盼头一下子全没了。

9万多的赔偿和两条人命比起来,任谁看了都觉得不是滋味。

但法律判的其实也有道理:潘某虽然判了4年,但刑事处罚已经是对他过错的惩戒,民事赔偿的规则,本来就和纯民事案子不一样。

带未成年出门就得担起责任,别脑子一热就往危险地方凑。

当家长的也得多给孩子念叨念叨野泳、随便跟网友出门的风险,真出事了再后悔就晚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175条规定:因受到犯罪侵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受理。

潘某已被追究刑事责任,因此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失费不在赔偿范围内。

法院只支持实际物质损失的判决符合法律规定。

对此,你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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