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玩的太花了!”在黑龙江哈尔滨,一男子为了寻求刺激,竟与16名网友大搞“视频互换”,自认为是在搞不花钱的“资源共享”。殊不知,在其交换的487部视频中,经鉴定足有479部涉黄。被抓后,该男子竟还振振有词:“大家一对一交换又没挣钱,我有啥罪?”
早在1979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颁布了第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在1979年的刑法第170条中,明确规定了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相关处罚。在20世纪80年代,社会上的违禁资源主要依靠纸质的非法书刊或者实体的录像带在地下市场进行交易和流通。
由于当时的传播媒介非常有限,立法者在制定法律时,并没有将制作、贩卖、传播这三种行为的动机进行细致分类,也没有专门区分当事人到底收没收钱,统一适用一个相对宽泛的处罚标准。当时各地的公安机关在打击倒卖录像带的案件中,发现定罪量刑的标准过于笼统。
时间推移到了20世纪90年代,VCD影碟机和电脑光驱开始在普通家庭普及,地下电子资源的流通速度和复制速度大幅提升。1997年3月14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对刑法进行了全面修订,新刑法自1997年10月1日正式实施。这次修订中,立法机构专门针对李某这类抱有不赚钱就不算犯罪想法的人员,制定了双轨并行的罪名体系。
立法机构将1979年刑法中的相关条款进行了精细化拆解,分成了第363条和第364条两项独立的罪名。刑法第363条专门针对以营利为目的的行为,名为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如果犯罪数量巨大,最高可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刑法第364条则专门针对不以牟利为目的的传播行为,名为传播淫秽物品罪,规定向其他人员传播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这两条法律的设立,在1997年就直接打破了无牟利即无罪的错误认知。
回看哈尔滨这起案件,李某手机里发送出去的淫秽视频数量高达479部,这一数字已经是2004年法定入罪标准的十倍有余。在审讯室内,办案民警把这份印有法释〔2004〕11号字样的文件直接放在李某面前,指着上面关于40部的数量规定让李某仔细阅读。
李某看着白纸黑字上的数量规定,原本还想继续狡辩的嘴巴立刻闭上了。李某内心深处残存的侥幸心理彻底消失,李某开始意识到自己那些自认为安全的私下互换行为,早就在国家司法机关的预料之中。
相关法律的完善并未停止。随着网络技术的进一步发展,网盘共享、各类下载工具以及加密群聊软件不断升级。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为了应对这些不断翻新的网络传播手段,在2010年2月2日再次联合发布了法释〔2010〕3号文件。
这份补充性质的司法文件进一步明确,即使是在私聊窗口进行一对一发送,或者将原始文件打包压缩、设置密码后再传给其他网友,只要最终鉴定的文件数量达到标准,传播者同样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李某在案发前,每天夜深人静时在自家的电脑和手机屏幕前,把手里的旧视频资源仔细挑选,加上密码做成隐秘的压缩包,再分别推送给那16个网络好友。李某的这种技术处理和定向发送行为,完完全全符合2010年司法文件对于传播手段的界定。
哈尔滨当地的公安机关对李某的电子设备进行了全面勘验。经查,李某确实没有从这16名网友那里收取过任何费用,相关支付软件里也没有相关的转账记录。经过专业机构的逐一鉴定,李某发出的487部视频文件里有479部属于违禁淫秽物品。
李某向多名人员发送巨大数量违禁视频的行为,已经严重扰乱了网络信息环境的正常秩序。法国思想家孟德斯鸠说过:“自由是做法律所许可的一切事情的权利。”李某错把违法的放纵当成了网络社交的自由,无视了中国刑法经过几十年演变划定的清晰界线。
当地法院依法对这起案件进行了公开审理,根据1997年刑法第364条的规定,结合2004年和2010年的两份最高法司法解释,判定李某犯传播淫秽物品罪。
法庭之上,法官宣读了最终的裁定结果,依法判处李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听到那个宣判的月份数字时,李某只觉得双腿发软,李某必须用余下七个月失去自由的时间,去深刻反思自己对法律条文的无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