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玩的太花了!"黑龙江,一男子为了刺激,竟在网上,跟16个人"交换视频",交换的487部视频中,有479部涉黄,全是低俗不雅的内容,男子被抓后,还振振有词:我们这是资源共享,都是"一对一"交换,既没挣钱,也没传播,我有啥罪?法院判决让他双腿发软。
很多人对"传播"两个字的理解,从一开始就跑偏了。李某就是这样,觉得自己左手换右手,顶多算个私下爱好,法律根本够不着。但法律的逻辑跟他想的压根不是一回事。
要说清楚李某为什么必然吃这个官司,得先从一部解释说起。
2004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颁布了专门针对网络淫秽电子信息的司法解释,这份文件第一次白纸黑字把"向他人发送淫秽电子文件"认定为传播行为的完成形态,不管对方看没看,不管有没有收钱,文件从你这里发出去、对方收到的那一秒,传播就已经完成了。
这个节点的认定,直接堵死了李某后来在法庭上搬出的所有理由。
到了2010年2月,两高又出了补充解释,把数量标准分了层:不以牟利为目的传播淫秽视频,40部以上算情节严重,200部以上算情节特别严重。李某传出去的是479部,已经把"情节特别严重"的门槛踩过去了两倍多,这个数字摆在那里,没有任何辩驳的余地。
其实这套法律逻辑的根基,早在1997年《刑法》修订时就定好了。当时第364条和第363条并列存在,前者管的是无偿传播,后者管的是牟利传播。
两个罪名,量刑幅度不同,但都是实打实的刑事犯罪。正是这种"有偿无偿都要担责"的双轨设计,让不少人产生了误解,以为不赚钱就能站在法律边缘安全地打转——李某就是这么想的,结果发现自己站的地方根本不是边缘。
"法律不是蜘蛛网,只粘住小虫子,放走大飞蛾。"这句话放在这里格外合适。私下操作、一对一交换,在李某看来是精心设计过的"安全方案",在法律面前不过是自欺欺人。
李某被警方找上门的时候,还没转过弯来。等鉴定结果出来,479部视频全部坐实,李某才意识到自己对法律的理解从头到脚都错了。认罪认罚之后,法院考虑到李某如实供述,给了从轻处理,但判决书上白纸黑字的那几个字,已经够李某消化很久了。
网络上的每一次点击都留有痕迹,这不是威胁,是事实。法律划好的线,不会因为你看不见就消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