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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撞的是自己家的车,这个钱我们不赔。” 人保宿迁公司说这话的时候,连犹豫都没

“你撞的是自己家的车,这个钱我们不赔。”

人保宿迁公司说这话的时候,连犹豫都没犹豫。

颜某在高速上追了尾。修车花了一万两千九。平安财险先把钱垫了,回头去找肇事车投保的人保宿迁公司。人保把合同条款一摊:你看,被保险人自己家的财产损失,不赔。

一查,两辆车都登记在宿迁某公司名下。颜某是这家公司的员工,出事那会儿正开着公司的车拉货。

人保就咬死一条——车是一家的,左手碰右手,凭啥让我掏钱?

这个事你细琢磨,就有意思了。

法院翻开交强险那套制度设计,找到一个关键的东西:这套规则是以车为准,不是以人或者单位为准。被保险人不止是投保的那个公司,还包括公司允许的合法驾驶人。

颜某是公司允许开车的,那一刻,他就是被保险人。另一辆车的驾驶人李某,也是被保险人。两个人,两个被保险人,不是同一个。

你懂了吧,这不是“公司的车自己碰了自己”。是两个人开着车上路,出事了,碰巧这两辆车挂在一个公司名下。

人保还拿免责条款说事儿。法院没认。

法官的意思是:你收了人家保费,出了事拿条款一挡就不赔了?你得先拿出证据,证明人家是故意碰的、是骗保。拿不出来,就老老实实赔。

最后判了,人保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一万两千九。

这样判的,不止盱眙法院一家。

天津河西区,同一家公交公司两辆车在站内碰了,挡风玻璃碎一地,修车花了两千六。保险公司同样拿交强险不赔被保险人财产说事儿。法院判,赔两千。

江西龙南,环卫公司两辆货车碰了,修车七万多。保险公司一分不想出,说被保险人和侵权人是同一个,不构成侵权关系。没用。一审二审,全判赔。

山东曲阜,两辆挂车碰了,五万四千一百二十块。保险公司说这两辆车不构成三者关系。法院还是判了赔。

你看这些案子,一个模子刻出来的。

收保费的时候,人家可没问你名下几辆车,一辆一份钱,照收。等出了事才告诉你,哦,你们是一家的,不算数。

这种事出多了,就不是个例了。

保险法第三十条写得清楚:格式条款有争议,按通常理解解释。有两种以上理解的,按对保险公司不利的解释来。中国法院年度案例也把这类案子收了进去,它已经不是个案裁判,是慢慢在形成一种规则。

还有个更深的。

北京西城法院审过一个案子,直接撕开了商业三者险里“被保险人”这四个字。保险公司说被保险人就是保单上写的那个人。法院说不对,合同里对被保险人可以有两种理解——可以是保单上写的,也可以是出事时握着方向盘的那个人。两种解释都讲得通的时候,就得用对保险公司不利的那个。

这才是根儿上的事。

淮安中院的法官也说过,同一人名下好几辆车,在事故里处于侵权和受害的对立地位时,受害车辆依法属于肇事车三者险的理赔范围,保险公司不能随便拿“自有财产损失”来拒赔。

保险这个东西,说白了是信用买卖。人家花钱买的就是出了事有人兜底。结果出了事你告诉他,不好意思,你撞的自己家的,兜不了。

宿迁那家公司花两份钱买保险,出了事发现可能是白花了。

法院把这个口子卡住,其实是替普通人说了句话。起码你再碰上这种事,不用被保险公司一句“格式条款”就给噎回去。

话说回来,法院也留了余地——真有证据证明是故意制造事故骗保,那该不赔还是不赔。这个分寸,拿得稳。

这事儿你怎么看?家里要是不止一辆车,碰上这种情况,你认不认保险公司的说法?

来源:现代快报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