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鞍山女子刘某起诉舅舅、表弟,索要母亲857万遗产,仅获判返还一部手机。
5月12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开该案二审判决,红星新闻同步进行报道。
该案二审终审落幕,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刘某上诉,维持一审原判。
判决生效后,各方当事人已按判决履行相关义务,纠纷进入收尾阶段。
这起备受关注的遗产纠纷,核心争议焦点是一份合法有效的书面遗嘱。
被继承人范某于2023年6月病逝,生前父母均已去世,无其他法定继承人。
范某与前夫育有一女刘某,后再婚,与再婚配偶顾某未生育子女。
刘某肢体残疾且身患多种疾病,属于缺乏劳动能力的情形。
不过范某生前已为刘某做好生活保障,并非未保留必要份额。
据裁判文书显示,范某在订立遗嘱前,已赠与刘某100万元现款。
同时赠与三处商铺,经专业估值,该三处商铺价值约160万元。
这些财产足以保障刘某日常生活及医疗开支,符合法律必留份要求。
2023年6月19日,范某在律师见证下订立书面遗嘱,全程录音录像。
当日,接诊医院医生出具证明,确认范某神志清醒、思维正常。
这份遗嘱符合《民法典》规定的形式要件,具备完全法律效力。
遗嘱明确约定,范某去世后,其全部遗产由弟弟范某甲继承。
范某在遗嘱中说明,此举是为报答范某甲夫妇多年的悉心照料。
范某患病期间,范某甲夫妇全程陪护,负责其日常起居与治疗事宜。
订立遗嘱当日,范某甲出具书面承诺书,保障刘某生活医疗无忧。
范某去世后,刘某对遗嘱内容不认可,向法院提起诉讼。
她诉求范某甲、范某乙返还857万余元款项及利息,还有各类财物。
刘某称二人占有母亲的金银首饰、五处房屋钥匙及房产相关证件。
同时提出5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的索赔,希望维护自身权益。
法院审理期间,范某甲申请宣告刘某无民事行为能力,被依法驳回。
法院认定,刘某具有辨认自身行为的能力,诉讼诉求系其真实意思表示。
经法院查明,涉案857万余元款项并非全部属于范某去世后的遗产。
其中462万余元由范某生前自行取现或转账,并非遗产范畴。
剩余394万余元由范某甲操作,其中300万元是范某生前赠与范某乙。
根据法律规定,继承遗产不属于不当得利,二人取得款项有合法依据。
对于刘某主张的金银首饰等财物,因未提供有效证据,法院不予支持。
精神损害抚慰金与本案不当得利案由不符,法院依法不予处理。
唯一获得支持的诉求,是返还范某生前使用的一部OPPO手机。
法院认为,手机作为逝者遗物,是亲人寄托哀思的重要载体。
结合情理,该手机归刘某持有更为适宜,故判决范某甲予以返还。
刘某对一审判决不服,在法定期限内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判。
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最终作出终审判决,驳回刘某上诉,维持一审判决结果。
截至目前,范某甲已按判决要求,将手机返还给刘某。
他正推进另案诉讼,依法清理范某遗产,明确遗产具体归属。
范某乙自案件审理终结后,便退出相关纠纷,回归正常生活。
刘某已收到二审判决书,暂未采取进一步的法律行动。
她日常随身携带母亲的手机,以此寄托对母亲的思念。
其生活依靠母亲此前赠与的财产,暂无生活和医疗方面的困境。
该案契合最高法倡导的尊重被继承人意思自治的裁判原则。
既尊重了范某的遗嘱意愿,也保障了刘某的基本生活权益。
同时提醒民众,订立遗嘱需符合法律规定,主张权益需提供充分证据。
信源:大象新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