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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岳阳,一退休教师家的祖坟被某采矿公司强拆后,向有关部门进行举报。后在村干部的

湖南岳阳,一退休教师家的祖坟被某采矿公司强拆后,向有关部门进行举报。后在村干部的调解下,公司赔偿了教师110万元。然而钱到手才1年多,教师就被认定敲诈勒索,还被一审法院判了10年有期徒刑。二审法院发回重审后,案件至今未宣判,而教师因为动脉瘤问题,随时可能死亡,他一直苦苦坚持着,就想要法院还他一个清白之身。然而记者在采访时,发现了更加复杂的细节。

据悉,2018年的时候,涉事公司接了开发建设矿山的活,随后开始清理矿山上的一些坟墓,每座坟墓迁址的费用是3万元,比当时政府补贴的都要高很多。

退休教师付某家的祖坟也在矿山上,所以公司就安排工作人员上门协调,然而付某认为补偿太少,没有同意。

可是付某不同意,就会导致矿产进度无法达成,从而导致公司经营困难,所以在2021年7月份,涉事公司强行将付某家祖坟给拆了。当时付某气得报了警,同时在媒体上举报了公司的恶劣行为。

后来公安机关认为这属于民事案件,于是将此事交给了村干部来处理。经村干部的调解,公司赔偿了110万元,付某这才作罢。

然而2022年11月24日,付某突然被警方以敲诈勒索罪抓捕归案。

检察院认为付某投诉和举报的内容,部分不实,付某还在网上发布实名举报信,以此威胁公司,要求高额赔偿。

公司因为付某的原因,导致工程进度无法推进,损失了不少钱,被逼无奈才赔偿了付某110万元。

后来一审法院判决付某构成敲诈勒索罪,判处其10年有期徒刑。2024年4月3日,二审法院认为犯罪事实不清,撤销了一审判决,并发回重审,而案件至今未宣判。

记者询问了涉事公司的原总经理李某,李某对此表示这事其实与他们没有关系,当初既然答应赔偿110万元,就没有打算追回,这是信誉问题。

可是付某拿到钱后,没有给他的同伴们分钱。期间付某的同伴到公司来闹过,但李某表示不会参与此事,反而是付某的同伴放下狠话,说要报复付某,让他也拿不到这个钱。

今年4月份,76岁的付某突发眩晕被送医抢救,医生诊断为颅内动脉瘤、脑梗后遗症、高血压三级,已经没有什么抢救的必要了,人随时可能会没了。

现在付某的儿子急切的希望判决书快点下达,好还父亲一个清白之声,否则死不瞑目。

如果仔细查看这件事的来龙去脉,就会发现本案疑点十分明显。

原总经理亲口承认这笔钱是主动给的,且有村干部的调解,所以公司根本就没有受到任何逼迫。

虽然补偿的金额的确超出了常规迁坟标准,加上付某有举报施压行为。但不可忽视的是,有错在先的是公司,他们未经允许私自铲平付某家祖坟,这已经侵犯了付某的合法权益。

要知道祖坟在民间不只是一块地,更是后人寄托哀思的精神载体,这种行为带来的精神伤害,本就不能用普通迁坟费用衡量,付某主动维权本身合情合理。

敲诈勒索罪的核心判定要件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他人实施恐吓、要挟,强行索取财物。

在法律实践中,认定敲诈勒索罪须同时满足两个硬性条件:一是当事人主观上带着恶意,故意用威胁、施压的手段要钱;二是给钱的一方并非自愿,是被迫交钱。

具体到本案中,付某实名举报的内容属实,是正当的维权监督手段,而这笔补偿金也是公司在中间人协调下主动协商给付,并非被胁迫交出。

因此,法院认定敲诈勒索罪的逻辑存在明显漏洞,这也是二审法院发回重审的核心依据。

现在重审法院迟迟不宣判,这么拖欠是没有任何好处的,反而让人觉得做错了事不敢认。

如果重审法院最终判决付某无罪,那付某就有权申请国家赔偿。

《国家赔偿法》第21条第4款规定,二审改判无罪,以及二审发回重审后作无罪处理的,作出一审有罪判决的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

具体的赔偿金额是有固定标准的,每年都有多变更,所以不是想要多少就多少的。

至于付某与同伴之间的事,其实与这起刑事案件没什么关系,需要他们另行处理。

最后,执法人员需要依法办案,但也不能脱离人情常理,人家公司都愿意赔偿了,为什么要给付某定一个敲诈勒索?如果公司不愿意,谁能逼着公司作出赔偿?作为执法人员,必须清晰划清合法维权和恶意敲诈的界限,杜绝死板、机械地适用法律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