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一老妇因琐事与邻居吵架,57岁儿子赶来助战,岂料,因邻居火力太猛,男子被骂的七窍生烟,竟一时气不过当场倒地猝死,事后,法医认为男子因冠心病发作死亡,而老妇不服,要求邻居赔偿118万,法院这样判!
5月14日,红星新闻报道了一则邻里纠纷案。
据悉,本案当事人孙秀梅今年年近八旬,与邻居郭香长期关系不睦,多年来两家人常常因为生活中的各类琐碎小事产生分歧、发生摩擦。
邻里矛盾日积月累,始终未能妥善化解,日常相处冲突不断,为后续的悲剧发生埋下了隐患。
2025年9月23日傍晚六点左右,居民区原本处于平静的晚间状态,孙秀梅与邻居郭香再次因一件生活琐事爆发争执。
双方互不相让,情绪愈发激动,在住宅门前的公共马路上持续对峙争执,矛盾不断激化,场面一度混乱。
争执过程中,居住在附近的孙秀梅之子马青山,时年57岁,远远听闻母亲与人发生争吵,当即情绪失控,火速赶到现场参与争执,与郭香发生激烈对峙。
随着冲突持续发酵,郭香的家人见状也纷纷赶到现场助阵,双方家庭成员纷纷加入争执,原本两人的口角纠纷,迅速演变为两家人的集体争吵。
随着双方对立情绪不断攀升,口头争执逐步升级为肢体冲突,现场出现互相推搡的情况。
争执期间,郭香家属使用手机多次击打马青山身体,双方短暂肢体拉扯后被现场态势分开,并未发生严重肢体对抗,但双方依旧情绪激动,持续对峙争吵,不肯退让。
谁也未曾预料到,这场普通的邻里争执会突发意外。在持续的激烈争吵中,马青山受激烈情绪影响,身心状态急剧恶化,毫无征兆地突然倒地,失去意识。
现场两家人瞬间停止争执,面对突发状况均陷入慌乱,意识到事态严重后,众人第一时间拨打120急救电话求助。
急救人员抵达现场后,立即对倒地的马青山开展紧急救治,但抢救效果并不理想。
马青山被紧急送往医院后,经医院全力抢救无效,最终不幸身亡。突如其来的离世,让整个家庭陷入巨大的悲痛之中,原本寻常的邻里纠纷,彻底酿成无法挽回的悲剧。
为明确马青山的具体死亡原因,家属申请了司法鉴定。法医后续开展专业尸检与病理鉴定后出具结论,排除了外力殴打致死的可能性。
经检测确认,马青山体表无致命外伤,其死亡并非争执过程中的推搡、击打等肢体行为导致,核心死因是自身情绪剧烈波动、过度激动,诱发冠心病急性发作,最终引发心源性猝死。
一场邻里口角,最终夺走一条生命,这样的结果让死者家属难以接受。
事发后,孙秀梅悲痛万分,始终认为邻居郭香及其家人的过激争执行为,是导致儿子情绪失控、突发猝死的直接诱因,对方需要为儿子的离世承担全部责任。
多次协商无果后,孙秀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将邻居郭香告上法庭,要求对方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共计118万余元。
1、孙秀梅认为,是邻居一家人导致了她儿子死亡。
孙秀梅表示,儿子年纪不算大,平时身体还算硬朗,因与邻居发生争执,对方骂的太难听导致情绪激动而冠心病发作,最后不幸死亡。
儿子马青山的死亡,是邻居的言语攻击直接导致,根据《民法典》第 1165 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孙秀梅认为,邻居一家人是导致其子死亡的直接和根本原因,应承担全部侵权责任,赔偿118万合情合理。
2、郭香则认为,马青山的死与她无关。
郭香表示,双方因琐事产生争执,双方均有过错,但根据法医尸检,马青山的死完全是其自身疾病发作导致,与双方争执无关。
根据《民法典》第 1173 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郭香及其家人认为,马青山明知道自己身体有疾病,还跑来吵架,应自己承担相应风险,与她及其家人毫无关系。
3、法院该如何审理呢?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法医尸检,马青山的死亡是冠心病发作所致,考虑到其诱发的因素是吵架引起的情绪激动导致,郭香及其家人与马青山的死有一定的因果关系,参与度为5%至15%。
不过,法院也认为,邻居事先并不知晓马青山有冠心病,争执中也没有故意激怒于他,马青山自身患有冠心病却未告知他人,且主动参与争吵,对情绪激动诱发疾病存在自担风险因素。
综上所述,法院认为郭香及其家人应对马青山的死承担10%的责任,判决郭香及其家人赔偿马青山家人119477.1元。
对于此案,大家怎么看?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