玩的太花了!黑龙江警方破获一起涉黄案件,当地男子李某为寻求刺激,和网上16名网友交换不雅视频,被抓后李某坚称自己只是一对一资源共享,没赚钱没传播,不构成犯罪,法院判决下来后,李某直接双腿发软。
李某是黑龙江一名普通上班族,日子过得平淡。工作之余他常泡在私密聊天群里,慢慢和16名网友建起固定交换关系。他觉得这只是陌生人之间一对一互换视频,没涉及金钱也没公开散布,应该没事。
设备里视频越攒越多,最后达到487部,其中479部被鉴定为淫秽物品。警方上门时李某还一脸茫然,坚持说自己只是私下共享,不该算犯罪。这个看似不起眼的个人行为,却触碰了中国法治对网络淫秽传播的明确红线。
早在1989年,国家面对录像带和书刊泛滥问题,中共中央国务院召开专门会议,8月成立了全国扫黄打非工作小组办公室。1990年7月6日,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关于惩治走私、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犯罪分子的决定》。
这份法律文献明确规定,传播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即使不以牟利为目的,也要承担刑事责任。1997年刑法修订时完整吸收了这一精神,变成现行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李某后来在庭审中反复强调没赚钱,法官当场指出,法律早就打破了这种误解,关键看是否实施了传播行为。
进入网络时代,类似行为变得更隐蔽。2004年9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的司法解释。解释第三条清楚量化,不以牟利为目的传播淫秽视频文件达到40部以上就构成犯罪。
李某与16名网友一对一互换的动作,一旦视频离开自己设备进入他人手中,就符合法律上的传播定义。他积累的479部远远超过门槛,辩解自然站不住脚。
更典型的案例发生在2014年。深圳市快播科技有限公司创始人王欣开发的QVOD播放器,利用P2P技术让用户自动共享资源。公司明知平台上充斥大量淫秽视频,却不加监管反而通过缓存加速传播。2014年4月公安机关查处快播总部,王欣一度潜逃后被抓回。
2016年1月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公开庭审此案,王欣团队辩称只是技术工具、用户自己共享,公司无责。法院认定,明知平台被用于大规模传播淫秽物品还放任甚至提供便利,就构成犯罪。
2016年9月13日判决下来,快播公司罚金一千万元,王欣获刑三年六个月并罚款一百万元。这起轰动全国的案件彻底打破了“技术中立”和“免费共享无罪”的幻想。
李某的案件与这些历史脉络紧密相连。从1990年立法确立非牟利传播也要追责,到2004年司法解释给出具体数字标准,再到快播案用事实教育公众,法律一步步织密网络空间治理的网。
李某起初以为私下交换安全无虞,直到法院判决摆在面前才意识到严重性。德国哲学家黑格尔曾说,现实的需求推动历史发展,法治同样如此,通过持续完善规则守护社会秩序。李某的故事提醒每一位网民,网络不是法外之地,任何侥幸心理最终都会在法律面前碰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