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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南京,25岁未婚女孩,她感到自己私密部位疼痛,她赶紧去看医生,医生跟她说要做

江苏南京,25岁未婚女孩,她感到自己私密部位疼痛,她赶紧去看医生,医生跟她说要做手术,这吓坏了女孩一家人,女孩母亲赶到医院,办了入院手续,交了3000元的押金,临近做手术时间,母亲很害怕,担心手术会影响女孩的婚后生活,就带她到别的医院再看一下,结果换了两家医院,他们都说不用手术,就开了4元的药,结果女孩的疼痛消失了。
 
据悉,朱女士的女儿是在4月27日下午,感到自己的私密部位很疼痛,因为这个部位疼痛,她跟家人难以启齿,这又是特殊的部位,她还没有结婚,她也担心,这以后会影响她的生活。
 
疼痛难忍,她不得不去医院,结果医生一检查,就告诉她,这里已经脓肿了,需要手术切掉。
 
女孩一听,整个人吓得不知所措,只好打电话给母亲,让母亲和家人来拿主意。
 
朱女士听到女儿说要做手术,还是那个部位要做手术,也非常担心,吓得赶紧来到医院。
 
医生告诉朱女士,这个需要先住院,先进行抗炎治疗,那里脓肿了,进行抗炎治疗,朱女士觉得没有什么问题,不管是哪里脓肿,都得抗炎。
 
可是医生跟她说,要给那里造口,要做手术。朱女士就吓坏了,这才觉得事情非常严重,朱女士对医院很信任,马上就为女儿办了入院手续。
 
但是抗炎了几天,医生一时一个主意,先说不用手术,后又说要手术,朱女士看到女儿那里还没有消肿,还是疼痛,医生这边又拿不定主意,一时要手术,一时不要手术,朱女士就觉得这家医院有问题。
 
她看着女儿,才25岁,还是一个黄花大闺女,都还没有结婚,如果要做手术,她担心对女儿婚后生活有影响。
 
并且她看着手术单上写着,手术的时候,要给她女儿做全麻,又要造口,想想就觉得恐怖。
 
她不想女儿就这么受罪,就带女儿到别的医院去检查,如果是一样的结果,那她们就回来做手术,但是如果结果不一样呢?
 
他们很快来到另外一家医院,王女士的女儿检查之后,这家医院跟他们说,这种情况没必要做手术,吃点药就好了,没有那么严重。
 
一家医院说严重到要动手术,另一家医院说不严重,不用手术,到底谁说的是准的,朱女士决定又带女儿到另外一家医院,看看另外一家医院是怎么诊断的。
 
结果这一家医院给朱女士的女儿检查之后,也是跟他们说,这不是很严重,不需要手术,就连输液都不需要,他们就开了4元的药。
 
医生叮嘱朱女士,她女儿吃完这些药之后,再看情况来复诊。
 
朱女士带着女儿,看了两家医院,这两家医院都是很有权威的,既然他们的检查结果是一样的,那么第1家医院就有可能夸大事实了,他们决定先吃药,看看情况。
 
朱女士这么一决定,她女儿的痛苦消失了,吃了4天药,她女儿的脓肿居然消失了。
 
这太让他们震惊了,朱女士感慨道,还好她临时做了决定,带女儿到另外的医院检查,女儿才免遭手术之苦。
 
女儿的病好了,但是事情还没有解决,因为他们在第1家医院已经办了入院手术,还交了押金,现在她女儿的病好了,就没必要再进行治疗。
 
同时他们认为第1家医院存在小病大治的情况,遇到这种事情,她希望医院能够道歉,把医药费退了。
 
然而第一家医院却表示,他们医疗上是有失误,但不能全额退,只能退一部分。
 
并且医生还表示他们的手术治疗方案没有问题,朱女士的女儿之所以吃了药,就脓肿消失,那是因为朱女士的女儿在他们医院住了几天,前期的抗炎治疗已经好得差不多了。
 
至于要动手术,这也不是小病大治,按照他们的诊断,最好的治疗方案就是手术切除。他们还说现在朱女士的女儿的脓肿虽然消失了,但是还是会复发的。
 
至于一时要做手术,一时不需要做手术的说法,他们表示他们也是根据病情来判断的。
 
反正医院就是说,他们没有什么问题,他们没有小病大治。
 
看着医院不愿意承认错误,不愿意全额退费,朱女士无奈之下找来记者帮忙,最后医院才愿意道歉,并且全额退款。
 
朱女士替女儿办了入院手续,交了押金,那么与医院就构成了合同关系。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二条规定,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受损害方可以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合理选择请求对方承担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由于朱女士带着女儿到别的医院检查吃药好了,不需要再进行手术了,那家医院不需要履行合同约定,所以可以要求对方减少价款。
 
如果在第一家医院,朱女士的女儿有可能要做手术,其实他们是有过错的。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朱女士的女儿到另外两家医院检查,说不需要做手术,并且吃4元药,病就好了,如此大的反差,由此可见,第1家医院没有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适应的诊疗义务。
 
遇到这种事情,第1家医院肯定是要退回全款的。
 
那么你对这件事情有何看法来源:南京晨报  2026年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