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吴女士花5200块钱做了面部祛痘,没想到脸上疼痛、红肿甚至溃烂,去医院诊断为皮肤感染。吴女士认为这和祛痘操作有关,要求退款,对方却说正规操作,不退钱。
5月3日,吴女士到海口一家美容店做了一个面部清痘项目,花5200元购买了清痘套餐和部分配套精华液、冻干粉等。
该店称,当天有总部技术老师正好在店内,吴女士脸上的痘痘可以请他们先看看,找出一个根治的方案,把脸上的痘痘彻底清除。
吴女士深受痘痘困扰多年,被店员说的“根治”打动,就答应了,然后该店就为吴女士做了近两个小时的清痘操作。
在操作过程,吴女士感到刺痛,操作人员说是正常现象,很快就好了。吴女士回家之后,刺痛感确实慢慢消失了,但随之而来的症状让吴女士如坠深渊。
她发现,脸上面部开始变得红肿,刺痛感消失后,疼痛更加严重,痛到失眠睡不着觉。更可怕的是,她发现被动过的地方开始溃烂,稍微动一下就会流血,吃饭都张不开嘴。
一开始,吴女士还在群里反馈面部发的情况,但该店反馈说这是正常反应,会慢慢好转。
直到5月7日,吴女士发现情况已经越来越严重,马上赶去了医院。经诊断,吴女士的面部为接触性皮炎、漆疮脂溢性皮炎、皮肤感染,诊断书上还特别说明:避免再次接触过敏物品。
对于自己面部的情况和医生的诊断,吴女士认为这和美容店的操作有关。
吴女士告诉调解员,在做面部清痘之前,该店只让她购买了产品和套餐,操作之前既没有进行皮肤检测,也没有告知可能会发生的后果,直接就进行了长达两个小时的操作。
而且,据她回忆,当时操作过程中,她感受到疼痛的同时,还伴有明显的针头滚动感,怀疑该店在没有资质的情况下,擅自对自己使用了滚针器械。说完,吴女士感到一阵后怕。
5月9日,调解员陪同吴女士到了该美容店,该店店长接待了他们。
看到吴女士的面部状况,该店长称,这是正常排炎情况,排炎结束就好了,让吴女士不用担心,而且还信誓旦旦的说她自己也做过,也出现过这种情况。
对于她的说法,吴女士不认可,当即要求退还5200块钱的费用,后续治疗自己承担。但她的要求却被该店长拒绝,声称费用退不了,后期可以为吴女士免费修复。
对该店长的承诺,吴女士再也不敢轻信,她坚决要求退款,不想再拿自己的脸去冒险,但该店长依然强硬拒绝。
双方沟通过程中,调解员发现了一份双方签字的关于肌肤护理与产品使用的“知情同意书”,里面提到了在护理期间可能出现比如红肿、爆痘等现象,并说明了这是暂时反应。
对此同意书,吴女士说该店在操作期间,并没有任何告知,这份“知情同意书”也是事后补签,如果她知道脸会出现这个样子,说什么也不会花5200块钱购买套餐。
对吴女士的说法,店长却反驳说,自己当时并不清楚这个情况,而且声称事先签和事后签都一样。
根据吴女士对整个操作流程的描述,调解员发现与“知情同意书”并不一致,很多流程在里面都没有被提及。
为此,调解员多次要求该店长提供当时的操作流程记录,但该店长先说这是技术人员操作,自己并未参与,后又声称自己只负责一些日常管理并不清楚流程,直到最后,也没有向调解员提供。
关于吴女士怀疑的滚针,该店长更是坚决否认。即便核查人员已经拿到了他们存放的证据,还是在以“客户放的”“没怎么用过”进行开脱。
见调解无果,吴女士把情况反映到辖区相关部门,目前,该事件已经有相关部门介入核查。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8条,
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消费者知情权包括:知道服务的真实内容、知道可能存在的风险。
吴女士作为消费者,美容店不仅没有做到事先检测,更没有没告知可能出现发炎、红肿、甚至爆痘溃烂的风险,吴女士找回来后,还在强调“正常现象”,这是掩盖问题,妨碍吴女士的知情权。
就像吴女士说“如果知道脸会烂,说什么我也不会花这5200块钱”。
《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第23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经登记机关核准开展医疗美容诊疗科目,不得开展医疗美容服务。
普通生活美容院没有资质做任何医疗美容项目,只有持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正规医美机构才能做。
如果这家美容院没有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就没有资格做滚针之类的任何“创伤性”“侵入性”的操作,做了就是违法。
吴女士花了5200块钱本想祛痘,没想到把脸做烂了,申请退款还被各种搪塞,何止是闹心?
爱美之心人皆有之,但方式方法需要慎之又慎。
事后维权不如事先预防,你说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