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劳动争议案件,劳动者赵某入职某餐饮公司半年后,亲笔填写离职申请表并注明“个人原因”离职,同时签字承诺与公司无任何劳动争议;离职两月后,赵某以“被迫离职”为由起诉,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法院审理认为,赵某未能举证证明签署离职文件时存在欺诈、胁迫、重大误解等可撤销情形,其以个人原因主动离职,不符合法定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条件,依法驳回其全部诉讼请求。法官提醒>>-app/#/content?catid=39&id=5258010(编辑:孙菲菲)
近日,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劳动争议案件,劳动者赵某入职某餐饮公司半年后,亲笔填写离职申请表并注明“个人原因”离职,同时签字承诺与公司无任何劳动争议;离职两月后,赵某以“被迫离职”为由起诉,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法院审理认为,赵某未能举证证明签署离职文件时存在欺诈、胁迫、重大误解等可撤销情形,其以个人原因主动离职,不符合法定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条件,依法驳回其全部诉讼请求。法官提醒>>-app/#/content?catid=39&id=5258010(编辑:孙菲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