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的是好人没好报吗?青海格尔木,女子浴池中无私救幼童,损毁手机家长和浴室互相踢皮球!
事发劳动节,青海格尔木一汤泉洗浴中心,监控记录下惊心动魄的一幕。
池边一个两岁多小男孩穿着泳衣来回走动,身边没任何大人看护。
孩子一边走一边滑,脚下一空,整个人“扑通”一声栽进汤泉池里,小胳膊小腿在水里乱扑腾,脑袋一会儿沉下去,一会儿冒上来。
就在旁边人还没反应过来时,不远处一个姑娘猛地从座位上弹起。
没任何迟疑,手机还拿在手上,直接跳进水里将孩子抱起。
整个过程不到10秒。姑娘把孩子抱了出来,又帮孩子清理嘴里的水和脏东西。
动作干脆利落,思路清晰果断,现场的人这才缓过神来,连连夸她救得及时。
人救上来了,姑娘却遇到麻烦。她浑身湿透,从水里摸出手机一看,屏幕黑了,怎么按都没反应。
送修后被告知,手机进水太多,已彻底报废。
女子事后表示,她一点都不后悔下水救人。哪怕再来一次,她还是义无反顾地会跳。
但她同时坦诚:自己不是要讹谁,更没想要什么感谢费。
只是手机刚买没多久,价值不低,好几千块钱的损失让她一个人扛,有点承受不住。
这话绝大多数网友都觉得在理。可当女子找到孩子家长和洗浴中心协商时,双方却开始了“踢皮球”。
家长认为:孩子是在洗浴中心出的事,商家就该承担安全保障义务。救人姑娘的手机损失,理所应当由商家来赔。
商家则回应得同样理直气壮:孩子是家长没看住才落水,责任就该先落在家长身上。姑娘是因为救人手机才泡坏,赔偿自然该由家长承担。
一来一回,互相推诿,谁也不愿先接这个锅。
这事传到网上,网友们的愤怒彻底炸了。
“这就是救人的下场?救了你家孩子的命,连几千块钱的损失都不肯承担,这家长的良心呢?”
“商家扯皮能理解,毕竟想少赔点钱。这家长甩锅就完全理解不了!滴水之恩当涌泉相报,现在连个手机钱都舍不得出,以后谁还敢救你家孩子?”
之所以引发公愤,不仅是因为家长和商家的冷漠,更是因为大家感受到了“好人吃亏”的现实困境。
但法律并不让好人吃亏。《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
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
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什么意思?分两层理解。
第一层:如果存在侵权人,先由侵权人赔。
什么是“侵权人”?就是那个直接导致孩子落水的人。
本案中,如能够证明汤泉洗浴中心存在安全隐患,导致孩子落水,那么洗浴中心就是侵权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施救者因救人导致手机报废,可要求侵权人赔偿。
第二层:如没有侵权人,或者侵权人跑路、赔不起,受益人必须补偿。
本案中,如果洗浴中心已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那么它的责任就会减轻甚至免除。
此时如找不到侵权人,或侵权人无力赔偿,施救者可依法要求受益人,也就是“被救孩子家长”承担补偿责任。
这个补偿不是“可以给也可以不给”,而是法定义务。
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给予适当补偿。这是一个“有求必应”的强制性规定。
也就是说,不管家长愿不愿意,法律上他都避不开“适当补偿”的责任。
第三层:补偿不是赔偿,但绝不是“随便意思意思”。
“补偿”和“赔偿”确实有区别。
赔偿是“你损害了我的东西,你要赔我全部”;补偿是“我为了帮别人吃亏了,你适当弥补我一点”。
无论如何,姑娘几千块的手机报废,家长不可能只出几百块钱就敷衍过去。
“适当补偿”不等于“象征性地补偿”,而是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公平合理的弥补。
第四层:家长“没看好孩子”,法律上跑不掉的安全保障义务。
很多网友追问:孩子家长难道没有法律责任吗?当然有。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八条,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法定监护人,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2岁幼童独自在汤泉池边走动,身边没有任何大人看管,家长监护失职的责任非常明确。
本案中,被伤害的不是别人,是孩子自己,但监护责任的本质是相同的:家长把孩子丢在水边不管,出事之后再找商家背锅,法律上站不住脚。
第五层:商家的安全保障义务,也不是完全没责任。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汤泉洗浴中心作为面向社会开放的经营场所,对进入场所的消费者负有安全保障义务。
如果一个2岁幼童在无人看管情况下在池边独自走动、最终落水,洗浴中心是否尽到必要的提醒和防范义务?现场有没有张贴警示标识?有没有安排人员在池边巡查?
这些问题,决定了洗浴中心是否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女子说“如果再遇到这样的情况,我还是会跳下去救。因为那是一条命,不能眼睁睁看着孩子淹下去。”
这句话,让她跟家长、商家的冷漠形成了鲜明对比。
对此,你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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