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堪比周扒皮!”江苏无锡,一女子在家摔了一跤,导致左臂骨折,她请了1个月假,可胳膊还没好,医生让她再休息1个月,可公司勃然大怒,坚决不批假,让她必须上班,旷工8日就把她开除,女子怒了,她不能为了保住工作不要命吧?她跟公司杠上了,不料,公司真把她开了,女子把公司告上法庭,索赔22万。法院判决让公司傻眼了。
很多人只看到22万赔偿,却没注意到,这场纠纷真正较量的是“医疗期”三个字。
李女士摔伤后在无锡当地医院就诊,医生根据影像学检查结果出具了诊断证明和病假建议。按照原劳动部1994年发布、至今仍然有效的《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疗时,根据工龄可以享有3个月至24个月不等的医疗期。
李女士在公司已工作多年,显然处于法定医疗期范围内。
第一个月病假期间,李女士并未完全“躺平”。李女士主动向公司提出居家处理部分事务,这一点在庭审中成为事实基础。
医疗期内,公司不仅不能随意解除合同,还应依法支付病假待遇。江苏地区相关规定要求,病假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一定比例。这些条款都写在公开文件里,并非谁的情绪判断。
一个月期满,复诊时医生继续开具病假证明。公司却开始质疑诊断,认为李女士可以返岗。类似情形在司法实践中并不少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劳动争议的司法解释明确,只要医疗机构依法出具诊断证明,用人单位不得自行认定员工“已经康复”。2016年上海某企业因否认员工抑郁症病假被判违法解除,这类案例在中国裁判文书网均可查询。
李女士拒绝返岗后,公司以旷工8日为由解除合同。解除通知书送达那天,李女士情绪失控。李女士并未直接起诉,而是先走仲裁程序。根据2008年施行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仲裁是诉讼前置程序。仲裁未果后,李女士在法定期限内提起诉讼。
庭审焦点集中在两个问题:李女士是否处于医疗期内;公司是否构成违法解除。法院审查了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复诊记录、工作年限证明以及解除通知书。法院最终认定,李女士持有合法病假证明,公司在医疗期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属于违反《劳动合同法》第48条规定的情形。
赔偿数额的计算并非随意。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7条和第87条,违法解除应支付双倍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按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计算,再乘以二。李女士月平均工资及在职年限经过核算后,赔偿总额达到22万余元。数字来自公式,而不是情绪。
“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这句话在不少法院墙上都能看到。李女士在庭后接受媒体采访时只说了一句,身体恢复比工作重要。李女士并未要求恢复劳动关系,而是选择赔偿方式了结纠纷。
企业管理权确实存在,但管理权必须在法律框架内行使。医疗期制度设立的初衷,是避免劳动者在生病时被迫在健康与收入之间做选择。1994年的制度设计,到2008年劳动合同法完善赔偿机制,再到各地法院大量判决形成稳定裁判规则,这条路径清晰可查。
李女士案件判决生效后,公司是否提起上诉并未公开披露。无论后续如何,这起案件已经成为当地劳动者讨论的焦点。健康不是可谈判的筹码,劳动合同也不是单方说了算的纸张。至于这家公司是否真正吸取教训,还要看之后的用工选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