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嘉兴,男子为躲债抛弃妻女离家出走13年,现在得了尿毒症无人照顾又想到了自己的妻女,得知老家房子拆过迁,提出要分30万拆迁款,还要求女儿每月给3000元赡养费!
2013年,为了躲债,潘先生抛下妻子和年仅8岁的女儿,从此人间蒸发。
妻子苦苦支撑两年后,于2015年起诉离婚,独自拉扯女儿长大。
2017年,老家拆迁,分得30万元补偿款和两套房子。按照当时的分配方案,一套房子给了男人和他的父母,另一套则直接落在了女儿名下。
日子虽然苦,但母女俩总算有了盼头。女儿争气,毕业后找了份普通的工作,一个月到手四五千元,勉强够生活。
谁能想到,那个消失了13年的男人,突然回来了。不是因为良心发现,而是因为他得了尿毒症,需要人照顾,更需要钱治病。
一回来,他就提出两个要求:第一,2017年的30万拆迁补偿他要重新分;第二,女儿每个月必须给他3000元赡养费。
女儿当场就懵了。
3000元?她一个月工资才多少?自己租房、吃饭、交通,再给父亲3000,她怎么活?更何况,这个父亲从小就没管过她一天。小时候她发烧住院,是妈妈一个人守在病床前;上学开家长会,永远只有妈妈的身影;她考上大学,爸爸连一句祝贺都没有。
“我没有说不给,但我真的没能力给那么多,最多几百块。”女儿红着眼眶说。
可父亲不答应。他觉得自己现在病了、老了、没收入了,女儿就该管他。至于那30万,他认为当年的分配不合理,要求重新分割。
双方谈不拢,父亲一纸诉状把女儿告上了法庭。
这起案件在网上引发巨大争议。有人说,赡养父母是法定义务,不管父母当年做了什么,子女都不能完全不管。但更多人觉得,这种抛弃妻女十多年的父亲,凭什么理直气壮地要钱?法律的底线是公平,可如果这样都能赢,那对那些尽职尽责的父母,又谈何公平?
有的说,他从来没给过女儿一天父爱,现在却要求女儿用一半的工资来养他。法律可以判女儿给钱,但判不回的是一个孩子的童年。”
根据《民法典》,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确实不因父母未尽抚养义务而免除。但赡养费的数额,法律同样规定了要考虑“子女的负担能力”和“父母的实际需求”。女儿月薪四五千,在城市里除去房租、生活必需,所剩无几。3000元的诉求,几乎等于要她把大半收入拱手让给一个从未尽过责任的父亲——这已经超出了法律支持的合理区间,更像是道德绑架。
赡养父母是美德,但美德不能成为单向索取的工具。这位父亲年轻时躲债,甩掉丈夫和父亲的责任;年老生病了,突然想起自己还有个女儿。这是一种极端的利己主义。
父母的身份不是提款机。生了孩子却不养,老了回来要钱,这不应成为社会鼓励的模式。
最后,我想对这个女儿说:你有权利愤怒,也有权利拒绝超出能力的索取。你愿意出几百元,已经比父亲当年做得好太多。请守住自己的生活和底线,不要因为血缘二字,就被拖入无底洞。
而对于这位父亲,我只有一句:你年轻时选择了自由和逃避,老了就要承受孤独和代价。法律可以给你一点赡养费,但给不了你一个愿意亲近的女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