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杭州,男子拉了一批轮胎送汽修店,事先说好货到付款,七千多块货款,需要他帮忙代收。等他把货送到地方,收货店家开口要验货,让把轮胎全卸了下来。轮胎刚一卸完,对方说质量不行,认定翻新胎,不肯给钱,把轮胎扣着不肯还。男子当场懵了,赶紧找收货方商量解决,对方不跟他沟通,只让他去找卖家对接。他又去找发货方,卖家说自家轮胎没任何问题,这家店在她手里拿过好几回货了。卖家表示:真要是货品有毛病,对方可拒收或者原路退货,哪有把货扣下还不付钱的道理,让男子把轮胎拉走。收货方就不肯,轮胎扣着不让拿、钱又一分不给,男子两头受人牵制,夹在中间里外不是人,怎么都为难。
陈先生经营一家快递站点,4 月 30 日,他的快递车给一家汽修店送了 8 个轮胎。
这单业务货到付款,按照约定,快递把轮胎安全送达后,需要代收七千多元货款。
轮胎顺利送到汽修店后,门店工作人员提出要先开箱验货,发货商家也同意要求,司机配合把所有轮胎搬进了店内。
谁也没想到,收货方查验完轮胎之后,当场翻脸,声称轮胎是翻新胎,存在严重质量问题,拒不支付货款,甚至扣下货物,不让司机把轮胎拉走。
陈老板心里十分憋屈,他觉得这事根本说不通:既然汽修店认定轮胎是翻新货、质量不达标,直接拒收、不付款就可以了,凭什么私自扣下别人的货物?
因为这场纠纷,事情从 4 月底,一直僵持到 5 月中旬。
陈老板两头为难,既没能收到七千多元的代收货款,也无法取回被扣的轮胎,整件事彻底陷入僵局。
走投无路的陈老板,只能求助媒体,希望能帮忙调解解决问题。
记者到场沟通时,汽修店老板无暇对接,安排店内陆经理全权处理此次纠纷。
陆经理坦言,他们和供货商合作过多次。上一批轮胎他们心存疑虑,没有实锤问题,所以没有深究。
后续门店陆续补货,再次购进轮胎后,仔细检查才发现,商家以全新轮胎的市场价,卖给他们的却是翻新胎。
最让汽修店不满的是,商家从始至终没提前告知轮胎翻新件。
对此,陆经理代表门店表态:轮胎暂时留在店内,要求快递方联系发货商家出面,双方当面协商处理后续纠纷。
为了佐证自己的说法,陆经理现场拿出了商家的聊天记录,记录里商家工作人员明确说过:“拆车件胎,便宜点给你”。
而发货方的彭老板却有完全不同说法,她觉得汽修店纯属无理取闹。
她表示,双方合作多次,对方反复复购自家轮胎,轮胎真存在质量问题,当初收货时该拒收,第一时间联系快递退货。
要是货物真有质量瑕疵,买家根本不会验收货物,不会让快递代收货款、完成交易,这些情况大家心里一清二楚。
买卖双方各执一词、互相争执,最无辜的就是快递老板陈先生。
他郁闷:商家和买家扯皮轮胎质量好坏,从头到尾跟我一个跑腿送货的快递站点,压根没有半点关系。
在陈老板看来,一切本该简单明了:汽修店既然质疑轮胎质量,直接拒收即可。可对方在一分钱没付的情况下,私自扣押货物,这种行为完全不合理、不合规矩。
面对质疑,陆经理并不认可 “扣货” 说法,他表示暂时留存货物、妥善保管,没有私自扣押的意思,核心诉求就是让发货商家出面协商,花正品价格买翻新胎,必须要一个说法。
为了尽快化解矛盾,陈先生当场拨通发货商家彭老板的电话,让陆经理直接和对方沟通对接。
可陆经理表示,自己没有决策权,所有结果都需要门店老板拍板,让彭老板直接联系他们老板协商。
另一边的彭老板态度十分强硬,直接告诉陈老板没什么可协商的,让他直接把所有轮胎拉走。
彭老板这番离谱又强硬的表态,让在场的陈老板和记者十分惊讶。
无奈之下,陈先生选择报警,希望警方能出面调解。
可调解结果让他大失所望,汽修店给出的解决方案是:因为门店留存货物,导致七千多元代收货款无法结算,他们可以将轮胎归还给陈老板,轮胎后续归陈老板所有。
整件事看下来,陈老板属实里外不是人、两头受委屈。
他按流程送货履约,汽修店查验货物后,若认定质量不合格,最正规的做法就是拒收。
可汽修店仅凭对上一批货物的怀疑,在未支付任何货款的前提下,强行扣留本次货物。
而发货商家态度也十分强硬,一味让快递自行拉回货物,把所有难题都抛给了快递方。
业内常识和相关规定都明确,货到付款的交易模式中,买家没有完成付款,就不具备货物处置权,无权私自扣押货物。
即便轮胎真存在质量问题,也不该由买家私自扣货维权,正确方式是通过市场监管部门介入核查处理。
根据《民法典》第 626 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和支付方式支付价款。
本次纠纷中,汽修店既没签字确认收货,也没有支付对应货款,这批轮胎的所有权始终归发货方彭老板所有。
快递公司仅负责货物运输和代收货款,只是临时保管货物,汽修店没有任何法律依据私自扣货不放。
陈先生作为物流承运方,本职工作就是安全送达货物、完成代收货款。
对此,您怎么看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