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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哈尔滨,一男子观看淫秽视频觉得不过瘾,为了更刺激,其便在网上同网友互换资源

黑龙江哈尔滨,一男子观看淫秽视频觉得不过瘾,为了更刺激,其便在网上同网友互换资源观看。结果案发,男子被警方抓获,经专业鉴定,男子一共和16名网友互换了487部视频,其中有479部为淫秽视频。男子也因此获刑7个月。
 
这个李某,一开始他也就是自己在网上找些淫秽视频看看,后来觉得不过瘾了。不知道从哪儿听说的,网上有很多"志同道合"的人,可以互相交换资源,这样就能源源不断地看到新内容了。
 
李某觉得这主意不错,既不用花钱,又能满足自己的需求,简直是"双赢"。
 
于是他就开始在各种聊天平台上找人,跟人家说"互换资源"。你发我几部,我发你几部,一来二去,他就跟16个不同的网友建立了这种"交换关系"。
 
整个过程确实没有任何金钱交易,完全是所谓的"免费分享"、"资源互换"。李某自己可能还觉得挺聪明的,既没花钱又没害人,警察怎么会管这种小事呢?
 
结果他万万没想到,警察还真就管了。案发后,警方扣押了他的手机和电脑,找专业机构对里面的视频进行了鉴定。
 
最终统计出来,李某一共和这16名网友交换了487部视频,其中只有8部是正常的电影或者其他内容,剩下的479部全部都是淫秽视频。这个数字一出来,性质就完全不一样了。
 
法院审理后认为,李某向多人传播淫秽物品,情节严重,已经构成了传播淫秽物品罪。
 
考虑到他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属于坦白,而且自愿认罪认罚,所以依法从轻处罚,最终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
 
绝大多数人都有的一个法律误区:以为只有牟利才构成犯罪,以为只有大规模公开传播才叫传播。
 
根据我国《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明确规定了传播淫秽物品罪,这个罪名根本不要求你有牟利的目的。
 
也就是说,不管你是卖钱还是免费送,只要你把淫秽物品传给了别人,达到了一定的数量,就构成犯罪了。
 
那具体多少数量就够判刑了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2004年出台的司法解释,不以牟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或者移动通讯终端传播淫秽视频文件,只要达到40个以上,就属于"情节严重",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
 
算一算,李某传播了479部,是入罪门槛的12倍还多,这已经远远超过了"情节严重"的标准,判七个月真的不算重。
 
还有人说,"我就是一对一发给朋友的,又没扩散出去,影响很小啊"。这种想法也太天真了。法律上的"传播",根本不区分是一对一还是一对多。
 
你发给A,A可能又发给B,B再发给C,这样一传十十传百,最终的传播范围可能会大到你无法想象。李某以为自己只是在和16个人"私下交流",但实际上他已经成为了整个淫秽视频传播链条上的一个重要节点。
 
还有人耍小聪明,说"那我把40个视频合成一个文件发出去,不就只算一个了吗?"趁早打消这个念头。
 
司法鉴定的时候,根本不看你发了几个文件,而是看里面包含了多少个独立的淫秽视频片段。把40个视频合成一个,鉴定的时候一拆还是40个,该怎么判还是怎么判,法律的漏洞不是那么好钻的。
 
其实像李某这样的案例最近真的不少,全国各地都有类似的判决。很多人都是因为法律意识淡薄,结果一不小心就触犯了刑法,留下了案底。
 
这七个月的牢坐下来,工作没了,名声毁了,以后找工作、考公务员、甚至是孩子上学都会受到影响,真的是得不偿失。
 
网络不是法外之地,这句话我们听了无数遍,但很多人还是没有真正放在心上。总觉得网上的事情没人管,总觉得自己的那点小事不会被发现。但事实证明,只要你触犯了法律,不管是在现实中还是在网络上,都一定会受到应有的惩罚。
 
这个红线,一定要牢牢记住。不要为了一时的刺激,毁了自己的一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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