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狂必招祸!"安徽黄山,男子和朋友在饭店聚餐,邻桌女子主动邀他一起喝酒,男子礼貌拒绝,女子破口大骂男子一行人,污言秽语不断。男子一忍再忍,想着自己是来旅游的,多一事不如少一事,没想到女子越骂越难听,男子只好报警。民警到现场后,女子还继续辱骂,没完没了,结局让她肠子悔青。
5月11号晚上10点多,来黄山旅游的方先生和朋友刘先生等人在一家饭店里吃饭聊天,气氛挺好的。
邻桌的张女士那天跟朋友聚餐,喝了不少酒,整个人处于一种亢奋状态,瞥见方先生这桌人热热闹闹,就想过来凑个热闹一起拼酒。方先生几个人是出来放松的,不想跟陌生人掺和,便礼貌地婉拒了。
这一拒绝,直接点燃了张女士的怒火。张女士当场就开口骂人,脏话一句接一句,把周围食客都搞得侧目。
方先生一行一开始没搭理张女士,以为张女士发泄一会儿就消停了,但张女士根本停不下来,越骂越难听。方先生最终没办法,拨打了报警电话。
民警赶到的时候,张女士还在骂,没有丝毫收敛的意思。至于张女士后来到底付出了什么代价,得先从一部法律说起。
张女士的行为被认定为寻衅滋事,依据的是现行《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6条。这部法律来头不小,它的前身是1957年颁布的《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是新中国成立后第一部系统规范社会治安的行政法规。此后随着改革开放推进,社会结构发生了很大变化,旧条例已经不够用了。
1986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对条例进行了修订,但依旧停留在"条例"层级,执法约束力有限。进入21世纪,立法机关觉得有必要把这套规范升格为正式法律。
2005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并于2006年3月1日正式施行,原条例同步废止。
该法第26条规定,在公共场所实施追逐拦截他人、强拿硬要、任意毁损公私财物以及其他寻衅滋事行为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张女士在饭店里无缘无故冲着素不相识的方先生一行人开骂,踩中的正是第26条里"其他寻衅滋事行为"这个兜底条款,被依法行政拘留。
酒醒之后,张女士才意识到自己惹了多大的麻烦。据说张女士当时抱有一丝侥幸,觉得自己是喝多了才失控,或许能少担点责任。但《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5条写得明明白白:醉酒的人违反治安管理,应当给予处罚。
法律背后的逻辑很清楚,喝酒是当事人自己的选择,喝出了问题不能拿醉酒当借口,这在法学上叫"自陷风险"。
《刑法》第18条第4款同样规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这条原则从1979年第一部刑法颁布时就确定下来了,几十年没有动摇过。
还有一点值得关注。很多人觉得骂人顶多是个纠纷,上不上得了台面另说,实际上《刑法》第293条专门规定了寻衅滋事罪,其中就包括在公共场所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情形,最高可判五年有期徒刑。
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了什么叫"情节恶劣"。
张女士这次之所以止步于行政拘留,是因为事态没有进一步扩大,本人也是初次违法。但如果张女士当时对赶来的民警也动手动口,还可能涉嫌妨害公务,后果会更严重。
行政拘留会记入个人档案,在某些单位入职或者办理相关手续时都可能留下影响。就因为别人没有答应陪喝酒,张女士用一顿饭的时间,把自已送进了派出所,这个代价说大不大,但说小也绝对不小。
公共场所是所有人共用的空间,每个人的情绪边界不能建立在让别人难堪的基础上。管住嘴,管好自己的情绪,说到底是对自己最基本的保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