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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和深圳中院有过简短的沟通。她们问我,你说你在微博上说的律师不是广东深荣基律师事

曾和深圳中院有过简短的沟通。

她们问我,你说你在微博上说的律师不是广东深荣基律师事务所的扬玢律师,你的明确指向是谁?我说是厦门的陈文龙律师,因为他毫无事实依据,对我诋毁和侮辱。法官问,你有证据吗?

我说可以提供。法官人挺好,让我尽快提交新证据。可我联系小苏的时候,他说(证据)不知道放哪儿了,还说在开元派出所有存档的“和解协议”,其中规定不能向我透露案情,否则要收回陈文龙给的2万块的精神赔偿。我把情况如实告诉法官,法官深表同情,但明确我要对举证不利承担后果。

最终,二审判决中就有了“未能提供证据”的判词。时至今日,我只有完整录音和涂抹的证据材料,启动再审,只能看小苏怎么做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