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C娱乐网

太可怕了!河北沧州,一男子办贷款,原本想贷42万,行长让他贷195万,多出来的1

太可怕了!河北沧州,一男子办贷款,原本想贷42万,行长让他贷195万,多出来的153万给银行用,按月息1.8给他利息。

这起事情发生在2014年底。韩先生当时在沧州做生意,周转资金紧张,走进当地一家银行支行营业厅。接待韩先生的人,是该支行负责人孔某旺。谈话就在银行柜台旁边进行,周围是来往办理业务的客户,环境让人很难起疑。

孔某旺提出一种“内部资金调剂”的方式,让韩先生多贷出来的款项交由“银行内部运作”,按月返息。贷款流程是正常流程,合同也是正规格式,钱从银行账户打出来,再转入指定账户。韩先生只拿到42万元,其余153万元转走。孔某旺还写了借条。

几个月后,2015年2月,韩先生又在孔某旺建议下办理第二笔贷款200万元。韩先生自己留下100万元,其余100万元继续转走。两笔贷款合计395万元,韩先生实际到手不足一半。

事情后来暴露。孔某旺被查时,涉案金额高达1.2亿元。韩先生只是众多受害人之一。
案件进入刑事程序后,韩先生才逐渐了解法律路径。

《刑事诉讼法》第101条规定,被害人可以在刑事案件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刑事案件中追缴退赔的财产,应当优先用于赔偿被害人损失。

但现实并不轻松。2023年,银行将韩先生名下贷款债权转让给第三方公司。催收人员频繁上门。韩先生开始意识到,问题不仅是被骗的钱,还有银行合同本身。

《民法典》第548条规定,债务人对原债权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如果贷款是在欺诈操纵下形成,且贷款资金未由借款人实际支配使用,合同效力可能存在瑕疵。

2021年河南郑州曾出现类似案件。法院认定贷款系银行工作人员实施诈骗所得,借款人未真实取得资金收益,裁定在刑事案件未结案前,债权受让方不得继续追偿。该案在法律界被广泛讨论。

类似案件并非孤例。2018年宁波鄞州农商行发生支行长吸收客户资金案件。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判决中指出,支行长在银行营业厅内操作,使用带有银行抬头的文件材料,形成“职务外观”。法院认定银行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这种“职务外观”问题,在司法实践中影响很大。如果银行工作人员在银行场所、以职务身份谈资金往来,使客户形成合理信赖,银行可能承担相应责任。

2015年原银监会发布《关于加强银行业案件防控工作的意见》,要求严格执行岗位分离和员工行为排查。2017年后,多起支行负责人被终身禁止从业。监管不断收紧,正是因为此前案件频发。

孔某旺的行为构成诈骗。根据《刑法》第266条,诈骗数额特别巨大,可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公开案例显示,2017年湖北某银行支行长诈骗8000余万元,被判无期徒刑。

韩先生站在两道压力之间,一边是刑事案件等待退赔,一边是债权转让后的催收。韩先生不断翻阅法律条文,研究附带民事诉讼和合同撤销规则。

“法律保护善意,但也要求理性。”这句话在类似案件中反复被提起。
沧州这起案件提醒的不只是贷款风险,还有对金融从业人员身份的审慎判断。

银行营业厅、行长身份、正规流程,并不自动等同于安全。制度在完善,判例在积累,个案中的当事人,却往往要走完漫长的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