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西安,一女子和丈夫离婚后,狠心抛下6岁的儿子离开了,男子选择了再婚,婚后,继母对年幼的儿子特别好。
很多年后,这个孩子穿上军装入伍。再后来,孩子因公牺牲,部队依法发放一次性抚恤金和相关补助。围绕这笔钱,一场迟来的争执被推上法庭。
案件的关键,不是亲不亲,而是法律如何界定“遗属”。2004年,国务院以第413号令公布《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同年10月1日施行。
条例明确规定,因公牺牲军人的抚恤金属于国家给予遗属的补偿,不属于遗产。2011年、2021年两次修订,这一性质并未改变。抚恤金发放对象叫“遗属”,不是“继承人”。
西安这起案件中,生母拿着离婚证出庭,主张自己是第一顺位父母,应分得抚恤金。法庭审理并未简单围绕血缘展开,而是围绕一个词——实际扶养关系。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二条规定,继父母与受其实际抚养的继子女之间,权利义务关系参照亲生父母子女处理。司法实践中认定实际扶养,通常看几个方面:长期共同生活、承担主要生活费用、履行教育和医疗监护义务。
继母在庭审中提交了多年学费票据、病历记录、家长会签到表、参军政审材料。紧急联系人一栏填写的都是继母名字。法官逐项核对。
相对地,生母在离婚协议中写明放弃抚养权,不承担抚养费用。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离婚后父母对子女仍负有抚养义务。长期未履行义务,在司法判断中会产生不利影响。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规定,有扶养能力却不尽义务的,在遗产分配时应当少分或不分。虽然抚恤金不属于遗产,但这一立法精神在多地判例中被参照适用。
类似案件并非孤例。2016年江苏南京一例因公牺牲军人抚恤金纠纷中,法院明确抚恤金不是遗产。2022年河南郑州一案中,长期实际抚养的继母被认定为主要遗属。2019年广东佛山相关案件中,生父因多年未尽抚养义务未被支持。
西安案审理过程中,法院还查明军人自6岁至入伍期间的成长轨迹。入学登记表、医保资料、户籍迁移记录均显示由继母承担日常监护。参军政审材料中,家庭主要成员情况填报亦由继母提供。
“法律不只看血缘,更看责任。”这句话在类似案件的判决书中反复出现。
本案的争议焦点,实质是对“遗属资格”的认定。《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强调实际扶养关系优先。全国人大法工委在民法典编纂说明中也提到,家庭关系应以实际生活状态为基础。
庭审并未出现情绪化场面,更多是材料对比。继母陈述孩子成长细节,生母无法回答孩子参军时间、学校情况。
这场官司,让公众重新认识抚恤金的性质。国家对牺牲军人的补偿,是对其家庭现实承担者的保障,而不是简单按血缘排列。
判决结果写得很清楚。围绕这笔钱的争议,最终落脚在法律文本与多年生活痕迹上。案件公开后,引发大量讨论,也促使更多人了解《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规定。
这个故事没有夸张的转折,只有多年日常的积累。法院的裁判逻辑并不复杂:谁承担责任,谁享有权利。
抚恤金发放程序依法进行,遗属资格依法确认。至于那张离婚证,最终在法庭上呈现的意义,与当年签字时的想法,已经不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