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猖狂了!”广西南宁,一大学男老师因没赶上高铁,就返回安检口准备出站,谁知,竟遭25岁安检员辱骂:“妈x,傻x,脑子有病。"推搡间对方暴起伤人,追打整整一分钟,致其全身10处挫伤。警方认定”互殴"各拘5天。老师不服:推手算殴打吗?对方脸上2道划痕,我身上10处伤,这也叫互殴?复议被驳后,他一纸诉状将公安告上法庭。
2025 年 9 月 4 日傍晚六点多,2025 年 9 月 4 日晚间六点出头,浙江高校的在职教师张某,在南宁火车站候车途中,遇上一件冲击极大的事,经历了一场让他难以接受的遭遇。
原本只是被安检员辱骂后,下意识推了对方一下,没想到竟被对方追着暴打一分钟,最终警方给出的处理结果是双方互殴,各自被拘留5天。
当时张某急需赶回学校,筹备开学相关事宜,他提前买好了前往机场的高铁票,可抵达火车站闸机口时,无论他怎么刷身份证,都无法通过闸机。
看着高铁发车时间越来越近,张某十分着急,只能跟着其他旅客一同进站,即便如此,他还是错过了这趟高铁。
高铁没赶上,错失原定高铁车次后,张某只好临时变更行程,计划乘坐出租车前往机场,由于对车站环境十分陌生,在站内兜兜转转很久,始终找不到出口。
无奈之下,一筹莫展的他只得求助车站在岗人员,在对方指路下折返候车大厅,来到进站安检处,说明赶飞机的紧迫状况,查验无误后工作人员同意放他出站。
当张某走到最后一个安检口,抵达最后一道安检关卡,张某向 25 岁安检员何某某讲明出行急事,刚转身离开之际,就遭到难听谩骂,对方嘲讽他愚钝,还指责他脑子有问题。
张某听到后十分气愤,立刻转身要求何某某向自己道歉,并且明确表示会投诉他的不当言行,两人争执期间,张某忍不住推了一下何某某撑在栏杆上的手。
这一推彻底惹恼了何某某,就是这么一下推搡直接激怒了何某某,他立刻离开自己的安检岗位,嘴里叫嚷着要动手伤人,跑到车站室外空地追着张某殴打,整场冲突足足持续了整整一分钟。
张某全程没有还手,只能不停地抬手格挡,一步步往后退,旁边有好几名车站工作人员见状上前拉架,却始终拦不住情绪激动的何某某,他甚至绕开劝架的工作人员,继续追打张某,直到执勤民警赶到现场,才将两人强行分开。
事后双方去做了伤情检查,张某全身多处受伤,仅挫伤就有10处,而何某某只有脸上有两道轻微划痕,伤势比张某轻得多。
即便如此,南宁铁路公安经过调查后,还是认定双方属于互殴,给出的理由是,张某先动手推了何某某,且何某某脸上有划痕,说明双方都有动手行为,因此对两人作出各拘留5天的处罚。
对于这个处罚结果,张某完全不能接受,他向警方出示了自己的高铁购票记录,证明自己并非故意逃票,之所以跟着其他旅客进站,是因为身份证无法刷过闸机,情急之下才出此下策。
更关键的是,整个被打过程中,他一直处于防御状态,只是格挡后退,根本没有还手,根本算不上互殴。
为了维护自己的权益,张某首先向相关部门申请了行政复议,可复议结果依旧是驳回他的诉求。
没办法,张某只能通过法律途径维权,将南宁铁路公安处以及作出复议决定的机关一同起诉至法院,要求撤销这份不合理的处罚决定,目前法院已经正式立案处理。
这个案子的关键,在于争执时推一下对方的手,是否属于故意殴打行为,被人辱骂后产生的应激反应,能不能等同于主动挑衅。
相关法律有明确规定,我国现行法规清晰写明,只要存在殴打或故意伤人行为,行为人会被拘留五到十天,可执法处置不能只看受伤结果,更要区分双方行为的性质差异。
张某全身10处挫伤,何某某仅有两道轻微划痕;何某某主动追打张某一分钟,张某全程没有还手,这两种行为的性质完全不同。
可警方却只看表面结果,只认定张某推了人、何某某有划痕,就判定为互殴,忽略了张某推手是被辱骂后的正常应激反应,而何某某的追打则是主动发起的、持续的暴力行为。
张某的身份是高校老师,5天的拘留不仅会让他承受身体上的痛苦,更会在个人档案中留下终身无法抹去的污点,对他的工作和生活造成极大影响,这次法院的判决,将会成为今后界定互殴与正当反抗的重要依据。
这个官司不只是张某一个人的维权之战,更关系到每一个普通人,当遇到被辱骂、被殴打,下意识轻轻反抗时,法律究竟该保护受害者,还是不分对错一同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