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安陆,30岁女子健身房内体验爬楼机后死亡,家属认为健身房没有尽到提示义务,要负主要责任。对方却说,店内没有监控,最多承担20%。
胡先生和孙女士是住在安陆的一对夫妻,孙女士30岁,平时喜爱健身。
4月23日,看到某健身机构“0基础专业教学”宣传,很心动。当天下午便参加了该机构的68元一对一私教课。
据胡先生回忆,妻子孙女士大约是在下午2~3点钟到达的健身房,下午4点左右意外就发生了。
据说,孙女士是在一台爬楼机上发生的事故。私教课结束后,孙女士看见旁边的一台爬楼机,就想体验一下,教练给她调好速度以后就离开了。
没几分钟,在场人员突然听到“砰”的一声,赶到的时候,就发现孙女士已经摔倒在地,人也陷入昏迷。
送医时孙女士已经丧失意识、胸廓无起伏,送医后,经医生诊断头枕部有3*3厘米血肿,为呼吸心跳骤停、闭合性颅脑损伤重型,医院抢救近两小时后,宣布死亡。
痛失爱妻,陷入巨大悲痛的胡先生前去讨要说法,该机构负责人声称孙女士是意外摔倒,跟机构没关系。
胡先生不认可这种说法,让该机构出示孙女士事发当天的录像,但对方却说店内没有摄像头,没办法给胡先生提供。
爱人在该机构突然离去,现在又没办法看见当时发生了什么,胡先生心痛又愤怒。
他认为妻子孙女士平时就爱健身,身体并无异常,来健身房不过几个小时,就天人永隔,这让他无论如何都接受不了。
对于机构负责人和教练的说法,即便是事实,他认为爬楼机是高难度健身器材,又存在安全隐患,教练把妻子一个人仍在爬楼机上就离开,爬楼机上也没有明显的提示,这是该机构没有尽到安全提醒和保护义务,对于妻子的死亡,要负主要责任。
针对胡先生的说法,该机构在下架了68元的私教课后停业,并对此事拒绝回应,建议胡先生走法律程序。
目前,胡先生说,孙女士的遗体还放在殡仪馆,警方已经初步认定是意外摔倒,自己准备提起民事诉讼。
对此事件,爬楼机的专业人士说,爬楼机的时速并不快,调到最快也只有每小时2000米,甚至还不如正常回家的速度。
《民法典》第1198条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孙女士是第一次来这家机构,私教课后体验爬楼机。爬楼机是有一定风险的运动器械,教练给她调好速度后离开,没有在旁边陪同保护。
现场既没有监控,也没有明确的安全警示标识,该机构明显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民法典》第577条(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孙女士购买了68元的一对一私教课,虽然已经结束课程,但教练在帮她调好速度后离开,与“一对一教学”的服务承诺存在差距。
虽然体验爬楼机是孙女士提出,但既然教练答应并帮她调好速度、让她使用器械,就已经建立了事实上的指导关系。
后又中途离开、无人看护,导致孙女士不能及时避险,直到摔倒后才被发,正是这次摔倒,导致孙女士意外离世。
事件最关键的点在于“店内没有摄像头”,无法提供事发当天的录像。
健身房未依规安装监控,导致事发经过无法查清,这也导致了“举证障碍”。法院在无法查明事实经过的情况下,可以依法推定健身房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存在重大过错。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8条,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该机构没有监控,虽然给胡先生导致了取证障碍,但同时也没办法证明“自己尽到了义务”,但举证责任,在该机构,不在家属胡先生。
针对此事件,也有律师给出意见:该机构可能要承担不低于70%的主要赔偿责任。
对此,你怎么认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