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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78岁老人独自乘公交车死亡,家属索赔11.5万被法院驳回。法院:所乘公交已

上海,78岁老人独自乘公交车死亡,家属索赔11.5万被法院驳回。法院:所乘公交已尽救助义务,无责。

2024年12月16日7时32分,78岁的李老伯独自一人上了公交车。

上海公交车有部分线路保留着人工售票,根据不同路程收取不同公交费用。一般情况,乘客上车后,都会第一时间走到售票机跟前付现金或者扫码。

但李老伯上车后就直接坐到一个空坐上,大口喘气,额头渗出大量汗水,不断用手擦拭。售票员看李老伯的年龄,以为他只是累了,一会再去提醒。

大约过了2分钟,李老伯还是低着头一动不动,售票员根据经验发现了李老伯的异常,时间是7点35分。

于是,售票员马上上前轻唤了几声,发现李老伯依然没有反应,断定李老伯可能已经昏迷。

在7点36分,马上拿起李老伯的胳膊,确定了还有没有脉搏跳动,随即便跟司机沟通后,拨打了急救电话,当时是7点38分。

为方便急救,司机马上驾车赶往附近派出所,在开车过程中,一边维持车辆力求平稳,一边审视路上的交通情况,终于在7点44分,车开到了与急救车辆的约定地点,李老伯也顺利从公交车转移到救护车上,全程用时约8分钟。

但很遗憾,虽然售票员和司机已经全力配合,但李老伯在送医抢救1小时后依然死亡,医生鉴定为“心源性猝死”。

李老伯去世后,他的老伴儿和两个女儿向公交车所在单位进行索赔。

家属认为公交车上没有配备必要的急救设备,公交车上的售票员和司机也没有第一时间对李老伯实施有效救助措施,导致李老伯送医后救治无效。

而且,李老伯去世后,对家属也没有给予人道的关怀。

于是,提出让公交单位赔偿医疗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损失9万多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5万元,合计11.5万,为此,双方诉至法院。

经审理,法院认定,李老伯的死亡是因为自身健康原因,与公交车的行驶、服务无因果关系。

2026年5月,法院判决公交公司无责,驳回家属全部诉求。

《民法典》第822条,承运人在运输过程中,应当尽力救助患有急病、分娩、遇险的旅客。

法律没有要求售票员或者司机达到医护人员的专业水平,而是要求在能力范围内积极主动、不推诿、不延误,因为公交单位的核心义务是“尽力救助”,不是“包活”。

“救治”不是公交车的核心职责,对家属提出的公交车配备急救设备,既不是法律本意,也不可行。

《民法典》第823条,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赔偿责任;但是,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

经医院诊断,李老伯的死亡原因是“心源性猝死”,是自身健康原因,与公交车的行驶、司机的驾驶行为没有任何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所以公交车不承担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1181条,被侵权人死亡的,其近亲属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李老伯的老伴儿和两个女儿,作为他的“近亲属”,依法有权提起侵权赔偿诉讼。

但是“有权利起诉”并不是“能满足”。最终结果要看家属的诉讼请求有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李老伯的家属认为“公交车上没有急救设备”、“没有第一时间有效救助”。但售票员和司机已经在能力范围内用8分钟时间把李老伯送到了救护车上,尽到了合理救助的义务。

法院认为,法律并没有强制要求公交车配备救助设备,公交车的合理救助义务不能被无限拔高。

法律给了家属起诉的权利,但法院也会依据法律和事实,决定诉求是否满足。

法律不是“谁死谁有理”、“谁弱谁有理”,人道关怀也不是凌驾于法律至上的索赔。

对此判决,你认同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