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是活久见!上海一名八旬老伯在公交车上闭目小憩,被售票员察觉异常后确认已不幸离世。司乘人员当即组织乘客拨打120急救电话,8分钟内快速开展施救,遗憾的是老人最终还是没能挽回生命。对此,家属状告公交“未配急救药”,判决结果让无数人信服
事情发生在上海一个普通的白天,80多岁的老伯独自乘坐当地的公交车出行。刚上车没多久,老伯找位置坐下,年纪大了容易疲惫,他靠在座椅上闭目休息,谁也没想到短短2分钟后,意外就毫无征兆地发生了。
行驶途中,细心的公交车售票员在巡查车厢的时候,发现了不对劲。这位老伯一直保持着一个姿势,一动不动,不管周围环境怎么变化,都没有任何反应。
售票员心里咯噔一下,连忙上前查看,轻声呼喊、轻轻触碰,可老伯始终没有回应,经过简单检查后,发现老人已经失去了生命体征。
意识到情况危急,司机和售票员没有丝毫犹豫,第一时间停下车辆,立刻组织车上的乘客帮忙,第一时间拨打了120急救电话,同时还拨打了110报备情况。
从发现异常到呼叫救援,全程只用了短短8分钟。在等待救护车赶来的这段时间里,司乘人员和热心乘客,也按照常识,给老人做了基础的看护和应急处理,尽最大努力想挽回老人的生命。
可遗憾的是,救护车赶到现场之后,经过医护人员专业抢救,最终还是宣布老人不幸离世。好好的老人出门一趟,就这样意外离开,家属悲痛万分,一时之间难以接受这个结果。
在悲痛之余,家属仔细回想整件事,提出了一个核心质疑点:公交车上没有配备急救药品和专业的急救设备(尤其是除颤仪),要是车上有这些应急物品,说不定老人就能救回来。
基于这个想法,老人的家属一纸诉状,把涉事的公交公司告上了法庭,要求公交公司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索赔金额共计11.5万元。
家属认为,公交公司作为公共交通运营方,每天搭载大量乘客,尤其是很多老年乘客,有义务在车上配备急救物资,保障乘客的生命安全,正是因为缺少这些应急物品,才错失了抢救老人的黄金时间,公交公司存在过错,理应赔偿。
这里还有个关键争议,公交公司曾提出,老人上车后没来得及买票,双方客运合同不成立,不该担责。但法院明确,老人是突发昏迷无法购票,上车接受运输服务,合同关系就已成立,这个抗辩理由不成立。
这个诉求一出来,很多网友分成了两派,有人觉得家属说得有道理,公交车人流量大,突发情况多,配点急救药、除颤仪是应该的;也有人觉得,老人是自然突发疾病离世,司乘人员反应已经很快,尽力施救了,不能什么责任都推给公交公司。
一时间,这件事的争议点全集中在:公交车到底该不该强制配备急救药品和除颤仪?没配这些设备就要担责吗?
法院在审理这起案件时,调取了权威的法律法规,结合现场完整的证据链,做出了公正的判决,这个结果让绝大多数人都心服口服。
首先法院明确,经过法医鉴定,老人的离世原因,是自身基础性疾病急性发作导致,属于自然疾病引发的意外,并非是公交车行驶、磕碰、交通事故等外部原因造成。
其次,法院查阅了现行的国家以及上海市的相关交通运营规范、行业标准,明确了一点:在事发当时,并没有强制要求城市公交车,必须配备急救药品、除颤仪等急救设备的硬性规定。公交公司没有配备这些应急物品,并不违反法律要求,不存在违法违规的过错。
更关键的一点是,从司乘人员发现异常,到拨打急救电话、开展应急处置,全程8分钟,处置流程规范、反应及时,已经尽到了公共交通运营方应尽的救助义务。
公交司机和售票员都不是专业医护人员,没有接受过专业急救培训,就算车上配备除颤仪、急救药,普通人盲目操作,反而可能造成二次伤害。
综合这些因素,法院最终驳回了家属的全部诉讼请求,公交公司不用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生活里总有意外,我们既要体谅家属失去亲人的痛苦,也要理性看待责任划分。法律不会偏袒任何一方,不会因为有人离世就随意追责,也不会忽视弱势群体的诉求,一切都以事实和法规为准。
这起案件也让我们明白,公共服务有边界,个人健康更要自己上心,家人之间多一份关心,出门多一份谨慎,就能少很多让人痛心的意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