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女子与公职人员王某相恋交往,相处过程中屡屡遭遇欺骗和言语打压。意外怀孕之后,王某刻意推脱责任,还要求女方独自处理相关事务,自行承担所有花销。万般无奈下,女子只能选择终止妊娠,独自承受身心带来的伤害。不仅私人相处存在诸多问题,王某任职期间履职也不合规范,存在多项违纪行为。看清全部情况后,当事人选择实名举报,要求相关部门核查问题,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据悉,一名女子公开实名举报:北京市怀柔区园林绿化局森林中队中队长王某。
该女子表示,其与王某恋爱交往期间,王某存在情感态度不当、言语不当等行为,长期存在欺骗与消极对待感情的情况,对其造成了一定的身心伤害。
据女子自述,双方确立交往关系后,身为国家公职人员的王某,并未认真维系双方感情。
在相处过程中,王某多次言语打压、刻意贬低对方,存在多次虚假承诺、敷衍忽悠的情况,在相处过程中对女子造成持续的精神消耗。
两人交往期间,女子意外怀孕。本以为双方可以共同面对问题、承担责任,王某却态度转变,对事情推诿回避,存在冷暴力、言语刺激等行为。
最终,女子在身心压力之下,自行终止妊娠,独自承担了所有身心影响与相关损失。
在整件事情处理过程中,王某未承担相应责任,未履行基本的担当与义务,其个人言行不符合公职人员基本道德准则。
除此之外,女子在相处期间,还发现王某在职期间存在多项工作违纪、违规用权的相关问题。
王某身为怀柔区园林绿化局森林中队长,手握执法管理职权,本应遵守工作纪律、依规履职。
但其在岗期间,工作状态松散,履职流程不规范。日常值班值守落实不到位,未严格遵守在岗制度,工作作风松懈。
同时,王某借助自身职务影响力,多次参与私人宴请活动,利用职务身份维系私人社交关系。
除此以外,王某还存在干预人事安排、私下利益往来等违规行为。利用岗位便利影响人员入职安排,存在公权私用、以权谋私的情况。
个人生活言行不当,岗位履职存在多项违规问题,双重问题叠加,让女子彻底心寒。
在长期身心受影响、问题始终无法解决,且王某未作出任何整改与担责的情况下,女子选择实名公开举报,希望相关部门彻查王某的全部违纪问题,依法依规作出处理。
《民法典》第1032条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人格尊严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侵扰、贬低等方式侵害他人人格权益。
具体到本案,王某在恋爱交往过程中,多次对女子实施辱骂、精神打压行为,该行为侵害了他人人格尊严与人身权益,已经构成民事侵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40条明确规定,公职人员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生活失德失范,造成不良影响的,依法给予政务处分,情节严重的予以撤职、开除。
王某在婚恋交往中存在不当行为,造成女子身心损害且未尽到相应责任,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符合公职人员生活失德失范的处分情形。
《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33条规定,公职人员利用职权、职务影响为本人或他人谋取不当利益、公权私用的,依法给予处分。
王某利用森林中队长的职务身份私用公权、不当用权,属于职务违纪行为。
《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34条规定,公职人员违规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礼品、利益往来的,依规追责。
王某存在违规接受宴请、不正当利益往来的行为,违反公职人员廉洁纪律要求。
《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39条规定,公职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工作纪律松弛、值守不规范、贻误工作的,应当给予政务处分。
王某日常值班值守不规范、履职不严,存在工作履职不到位的问题,属于工作失职行为。
同时,王某违规插手人事、干预人员入职安排,违反干部人事管理相关纪律规定,属于违规违纪行为。
除此之外,王某存在多项违纪违规行为,长期未被发现和处置,足以说明其所在单位日常监管存在漏洞,干部管理、作风督查落实不到位,未能及时监管、纠正工作人员违纪行为,存在相应管理失职问题。
公职人员应当严守纪律规矩、规范自身言行、依规履职用权。
王某私生活失范、工作履职违纪,多项问题叠加,理应依规依纪核查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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