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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不能向不法让步!”重庆,两个11岁小女孩在路边等姐姐,一男子喝酒后凑了过来,

“法不能向不法让步!”重庆,两个11岁小女孩在路边等姐姐,一男子喝酒后凑了过来,他3次骚 扰女孩,要俩女孩陪他喝酒唱歌,还说他会掏钱,姐姐赶来护住妹妹,男子不怕,上前触碰女孩身体,路人看不下去,要送孩子们回家,男子这才假装离去,姐姐赶紧给父亲打电话,不料,女孩走到半路,男子又来骚扰,女孩父亲刚好看到,一巴掌扇了过去,和男子扭打起来,不想,男子摔倒,造成九级伤残。男子将女孩父亲告上法庭,索赔36万!

一位父亲,为保护自己的女儿,把一个醉汉打了一顿,可没想到,反被醉汉告到了法院。

原来,2023年6月,晚上12左右,刘某甲11岁的女儿和11岁的侄女邓某站在路边等姐姐回家。

男子张某文喝了点酒,醉意朦胧,摇摇晃晃的走了过来。

他突然看到了路边两个女孩,坏点子顿时就冒了出来。

他冲着女孩就走了过去,不管不顾,骚扰两个女孩。

只见他言语猥琐,要女孩们陪他去喝酒唱歌,还说愿意给她俩钱。

两个女孩哪见过这样的场面,顿时吓得想躲起来,张某文不肯放过,依旧纠缠不休。

两女孩心里害怕,赶忙告诉对方,她们是未成年人。

可张某文语出不逊,一直纠缠,俩女孩看只得躲进了路边的商店。

商店里灯火通明,张某文一看下不了手,他骂骂咧咧扭头才走。

这时姐姐来了,3个小姑娘赶忙往家里走,他们走到小区快递柜附近,张某文不知从哪又冒了出来。

他胆大包天,不仅继续 骚 扰,还伸手往其中一个女孩身上触碰。

女孩吓得想哭,姐姐气得跟他大吵,张某文眼看骚 扰不成,他吓唬女孩,说他会喊帮手来打她们。

旁边有路人走过,看他狂妄,路人实在看不下去,赶忙问三个孩子,需不需要把她们送回家里。

张某一看来了大人,赶忙就往小区躲去,他身形一闪就消失了。

姐姐感到不好,赶紧给父亲刘某甲打了电话,让他下来接3人回去。

可没想到,3个小姑娘走到小区里的路上,张某文嗖的一声,居然又窜出来。

他纠缠不休, 姐姐勇敢的伸手挡住,不让他接近两个妹妹。

这时孩子父亲刘某甲下楼,刚好撞见了这一幕。

刘某甲火冒三丈,你一个大男人竟然骚扰11岁的小姑娘?刘某甲护女心切,上去扇了张某文一巴掌。

刘某甲心里生气,又把张某文推了一下,张某文不甘示弱,扑过来就和刘某甲扭打起来。

谁知过程中张某文摔倒,看样子摔得不轻,刘某甲直接报了警。

事后,张某文去做伤情鉴定,结果显示,张某文被摔成了九级伤残。

但鉴定上显示,说张某文身上这个伤,并不单纯是这次摔倒所致,而是他之前的旧伤和这次扭打共同导致的。

张某文可不这么想,自己受伤,机会来了!

他一纸诉状把刘某甲告上了法庭,要刘某甲给自己赔偿36万。

有人认为,张某文是骚扰未成年孩子,父亲是正当防卫才导致张某文受伤。

父亲不但不应该承担责任,应该是张某文承担相应责任,寻衅滋事也好,V亵也好,都应该严惩,要保护好孩子!

法院经过核实,发现张某文损失实际是13万多,根本不是他想要的36万。

并且,刘某甲当庭讲事情讲了一遍,他打张某文,是为了保护自己的孩子。

因此,刘某家认为,自己的行为是正当防卫,不该给张某文赔钱。

《刑法》第20条第1款规定:为了使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张某文连续3次骚 扰未成年人,不法侵害处于持续状态。

刘某甲为救女儿,在张某文正在实施不法侵害的同时才和他打了起来,完全符合防卫的时间与目的要件。

因此法院认为,刘某甲没有过错,是正当防卫,不应该赔偿。

《民法典》第1165条第2款规定: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张某文自身是不法侵害的发起者,刘某甲的防卫行为未超过必要限度,不存在过错,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最终,法院驳回张某文的全部诉求,

张某文不服,提起上诉,二审维持了原判。

对此,你怎么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