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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界屯门裁判法院香港反贪执法部门廉政公署香港刑法香港监狱 「穿梭巴士營運助理向司

新界屯门裁判法院香港反贪执法部门廉政公署香港刑法香港监狱 「穿梭巴士營運助理向司機收賄三萬港元助受僱遭香港廉政公署起訴被判即時坐监八個月..」香港反貪執法部門廉政公署 早前落案起訴一名穿梭巴士公司時任營運助理,控告他向一名司機多次收受賄款共逾32,000元,以安排對方獲該公司僱用。被告(本月5月18日)在新界屯門裁判法院被判入獄八個月。

周敬龍,45歲,大利巴士集團有限公司(大利巴士)附屬公司時任營運助理,早前承認五項代理人接受利益,違反香港《防止賄賂條例》第9(1)(a)條。法庭早前已頒令被告須向其前僱主,即大利巴士的附屬公司歸還約32,000港元,金額相等於涉案賄款。

裁判官覃有方判刑時稱,訂立《防止賄賂條例》是要保障社會公平,而被告過往亦曾干犯過相同的貪污罪行,故必須判處被告即時監禁。

案發時,被告負責為大利巴士及其附屬公司招聘司機,以及管理該等公司營運的接載服務,包括一條接載政府員工的穿梭巴士路線。大利巴士禁止員工就公司及附屬公司僱用司機接受任何利益。

案情透露,被告於2024年9月至2025年1月期間,連續五個月從一名司機收取賄款共逾32,000港元,以僱用對方駕駛上述穿梭巴士路線。

香港廉政公署接獲貪污投訴遂展開調查,發現被告每月要求該名司機支付賄款約3,400港元至7,500港元,如該司機拒絕支付,便不會獲聘駕駛上述穿梭巴士路線。

大利巴士在廉署調查案件期間提供全面協助。

控方是日由香港廉政公署人員鍾永駿代表出庭。香港法律香港执法 .. 香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