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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赢燃气公司却悄悄撤诉?港华这波“和解”,把190万用户涮了个遍 · 南京薛先生

告赢燃气公司却悄悄撤诉?港华这波“和解”,把190万用户涮了个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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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薛先生因“4节5号电池”状告港华燃气的官司,迎来了戏剧性的结局——庭外和解,原告撤诉。表面看,薛先生赢了:港华给他换了新表,承诺承担他家换电池的费用,也同意智能表不再“电池一没电就秒停气”。但这场“胜利”仅止于起诉人的那扇家门之内。港华未作任何公告,也未对全市190万智能表用户作出统一承诺。一纸撤诉,这家垄断国企用最小代价平息了舆论,该收的电池钱照旧向其他用户收,该不说的规矩照旧不说。

要说清楚这事,还得从头捋捋。南京港华前几年大规模更换智能远传燃气表,美其名曰便民,实则是为了省下巨额人工抄表成本。新表需4节5号电池驱动,一般一年半一换,好点的电池一组十来块。更荒谬的是,电池一旦耗尽可能毫无预警直接断气。寒冬腊月正炒着菜,“噗”一声火灭了,老人摸黑折腾半天也未必能搞定。换表时,没人告知电池需要自费,也没人警告电池没电就会停气。等你知道这些潜规则时,表已锁在墙上,你只有使用权,认不认都得用。

薛先生等14户业主(法院暂收一份诉状)忍无可忍,于2025年初向南京市栖霞区法院立案。诉求很朴实:报销已垫付的23.8元电池费;此后电池费由港华承担;电池没电不得作为停气理由;诉讼费由被告出。然而,港华代理律师当庭援引《南京市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燃气用户应当提供燃气计量表用电源”,坚称用户理应买单。

这正是全案最吊诡之处——“提供电源”等同于“无偿购买并定期更换电池”吗?法律上的“提供”是中性词,提供插座、提供空间皆可,何曾规定必须为别人的计量器具买电?更何况,《城镇燃气管理条例》明确规定,燃气计量装置的安装、维护和更新费用应由燃气经营者承担。企业拿着地方条例的模糊表述,将本该自掏腰包的耗材费转嫁给190万家庭。粗算下来,一年近两千万,十年就是两个亿。这笔钱从哪省?正是从取消抄表员省下的成本里抠出来的,如今让它吐出来一点,便百般不情愿。

几块钱电池是不多,可凭啥你升级设备节省了人工费用、拿了补贴,鸡毛蒜皮的零碎反倒要我们贴?这要认了,下次是不是还得帮着抄表收钱?

僵局维持大半年,直到2026年5月,传来双方和解、原告撤诉的消息。港华给薛先生换了低功耗、带告警功能的新表,口头答应承担那户的电池费、取消“没电即停气”。然后,就没了然后。无官网通告,无客服话术更新,无其他小区通知。这意味着,你若去营业厅问,得到的答复依旧是:“用户自购,条例有规定。”薛先生的诉讼已经消失的无影无踪。

法律上,民事和解遵循意思自治,港华无需借个案普惠大众。但它作为拥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特许经营企业,服务标准关乎公共利益,按理须经听证或公示。悄悄和解、悄然撤诉,热搜撤了,质疑消了,企业该怎样还怎样。这就好比饭馆给你碗里吃出头发,老板偷偷给你换碗还送瓶可乐,你一走,后厨照样不戴帽子,下一位顾客该吃头发还是吃头发。

有人说:“人家争到权益了,你酸什么?至于吗?”还真至于。这不是十块八块的事,是规则边界的事。如果计量器具运行成本都能随意转嫁,明天智能水表、智能电表的耗材是否也由用户买单?公用事业拿区域垄断利润,对价就是承担计量装置全生命周期费用。你赚着稳定收益,却让消费者连计数器转动用的干电池都包,天底下哪有这么划算的买卖?

这起“四节电池官司”,折射出国内公用事业智能化中的普遍盲区:新技术降本增效的好处企业先吞,伴生成本若无强监督便往用户身上推,知情同意更是走过场。薛先生们花时间跑法院、找律师(幸有公益律师援助),才逼出私下让步;若全城用户当初多问一句,结局未必仅是“和解撤诉”。

普通市民该如何应对?第一,保留购电池票据及换表时未告知自费的证据(拍照旧表、手册、通气单);第二,向12345或市场监管部门反映,要求审查电池费收取的合法性;第三,留意本地消保委是否启动公益诉讼或约谈。既然技术上能实现对薛先生家“欠压不断气”,其余用户就有权要求同等标准。

我不指望一文倒逼港华发公告,但至少你看清了:这不是认错,是息事宁人;不是改革,是低成本公关。190万南京家庭仍在等一个公开的、公平的、写在明处的说法,而不是锁在卷宗里的撤诉书。

也奉劝某些“公用事业”企业:别把老百姓的较真当刺头。真要论起来,你们那“解释权归本公司”在法庭上不过是张薄纸,风稍大点就破了。今天能和解一个,明天就能判输一片,到时候面子可就不是悄悄撤诉能保住的。四节电池,掀开的是一本烂账。账没算清之前,这事儿就不能算完。

南京的190万燃气用户,燃气表上的电池费用,你们愿意自己出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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