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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嘉兴,一女子为一对新人筹办婚礼,费用3500元。婚礼结束7天后,她却让新娘起

浙江嘉兴,一女子为一对新人筹办婚礼,费用3500元。婚礼结束7天后,她却让新娘起诉了,要求赔偿22万元。原因是当天新娘把一对金手镯放在桌子上,女子助理担心人多手杂,好心地把手镯包起来递给新娘亲戚保管,但新娘说手镯不见了。女子感到非常委屈,说:你都不去调查清楚,就来让我赔!

林女士今年30多岁,在嘉兴专门做婚礼管家,接过的婚礼少说上百场。她对工作很负责,从来不出岔子。

去年,林女士接了一单生意,在12月14号这天,为朱女士操办一场婚礼,服务费是3500,全程13个小时。

那天,她带着助理小胡从早忙到晚,每个流程都要在规定的时间内办完,忙得连口水都顾不上喝。

婚礼完成后,林女士认为自己尽心尽力了,新娘朱女生也挺满意。

可没想到,婚礼7天以后,新娘朱女士却把林女士给起诉了。

原因是婚礼那天,朱女士在娘家的时候,想换件舒服点的衣服,化妆师帮她把手上两只金手镯摘下来,随手搁在桌上。然后朱女士就上楼了,

屋里还剩五六个人,看上去都是娘家人,林女士的助理小胡也在场。

小胡看见桌上的金镯子,心想这么贵重的东西可不能乱放,万一丢了可不好办。

于是她赶紧拿出纸巾,把镯子包起来,递给了屋里的一位穿黑裤子阿姨,还特意嘱咐阿姨,把镯子帮新娘收好了。

可就是小胡的这个好心的举动闯了大祸。

小胡当时没有问那个阿姨的名字,没有确认她身份,甚至没有跟新娘或者新娘妈妈说一声。

在小胡的意识里,新娘家里就那几个人,她以为那个阿姨肯定也是新娘家的亲戚。

可问题是,新娘当时上楼换衣服了,新娘妈妈去卫生间了,这个家里两个真正的主人都不在场,小胡仅凭着“以为”,就把金手镯交给了别人。

婚礼进行的一切顺利,结束后,林女士照常忙自己的工作。

可7天后,新娘朱女士突然找上了门,朱女士非常着急,说自己手镯没了,当天是林女士助理给了别人。现在要求林女士赔偿手镯钱。

朱女士拿出来发票,两只999.9的金手镯
重量4.017两,按当天的价格计算,两只金镯子是218424.38元,让林女士就按这个价格赔。

林女士一听都懵了,一次婚礼从早忙到晚13个小时,费用才3500块,现在让自己赔22万,这得接多少场婚礼能赚回来呀!

林女士觉得冤枉极了,这手镯也不是自己或助理小胡拿走的,她感觉自己太倒霉了。

但林女士也没推卸责任,而是让朱女士先找找那个收起手镯的阿姨,如果是外人拿走的,那就报警解决。

林女士的想法没问题,如果那个穿黑裤子的阿姨根本不是亲戚,那拿走手镯就是偷,民警把她找到,镯子就可以追回来。

她还主动表示,自己和助理小胡愿意配合调查,只要能把镯子找到就行。

可她没想到,朱女生根本不听她这一套,朱女生很生气,她说我花钱请你来,就是让你帮我管事的。你的人把我的东西随便给一个陌生人,现在丢了,你不赔谁赔?

小胡现在也懵了,当时她就是怕丢,好心帮忙包起来的,真的以为那个人是朱女生家亲戚,才交给她的。

事情越闹越大,朱女士直接去起诉了林女士和小胡,要求赔偿近22万。

那么,林女士的小胡应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呢?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 。

《民法典》第八百九十七条规定,保管期内,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小胡看到新娘的金手镯放在桌上,的确出于好心才把手镯包起来的,这一刻起,她就就有了保管责任。

但是事情的关键,也是小胡疏忽的地方,就是她在未核实对方身份、未告知新娘及其母亲的情况下,擅自把这么贵重的物品交给了一位阿姨。

这种未经确认就将巨额财物转交陌生人的行为,明显超出了一般过失,确实构成了重大过失 。

小胡作为林女士的员工,事发时正在执行工作任务,林女士作为雇主必须先承担赔偿责任。

在林女士向新娘进行赔偿后,对于小胡存在重大过失,林女士有权向小胡追偿这笔损失。

朱女生在起诉的同时,也报了警。朱女生这么做是运用了“先刑后民”的原则,这是正确的维权方向。

因为现在手镯到底是被偷了还是遗失了,朱女生根本不清楚,报警可以由民警来定性。

如果是盗窃,直接走刑事程序,抓人,追回赃物。

如果不是,调查后会出具相关记录或不予立案通知书,这时朱女士拿着调查结论去打民事诉讼,证据会非常扎实 。

目前,民警还在调查那个穿黑裤子的阿姨,大家都在等结果。

也有网友说,朱女生把手镯随意放在桌子上,是自己没尽到保管的以为,也要自行承担部分过错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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