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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益阳,男子为了追求女同事花费约9000余元,结果人没追到,还被对方反手拉黑,

湖南益阳,男子为了追求女同事花费约9000余元,结果人没追到,还被对方反手拉黑,一怒之下他选择诉诸法律,要求女方返还所有开销。判决结果出来,男子傻眼了:女方一分钱都不用还。

陈翔和李茜是同事,陈翔对年轻漂亮的李茜一见钟情,随即开启了“狂轰滥炸”式的追求。

几十元的外卖、面包,上千元的化妆品、衣物,陈翔都一一付钱。

在2025年“双十一”期间,李茜询问陈翔是否愿意为化妆品买单,陈翔直接转账1600元。

李茜生日时,陈翔更是支付1611.1元代付费用,直言要送给“未来老婆”,甚至主动提及订婚、见家长。

在陈翔眼里,这种无微不至且“豪掷千金”的付出,迟早能焐热对方的心。

但李茜的态度其实非常明确,她多次直言两人不合适。

她多次告诉陈翔,自己不想和他谈恋爱,两人仅能做朋友。

遗憾的是,陈翔似乎沉浸在自己的世界里,把这些拒绝当成了某种“考验”,选择了无视。

这种不管不顾的追求,不仅没打动李茜,反而让她感到相当困扰。

最终,这段关系彻底破裂。陈翔因觉得追求无望删除、拉黑了李茜。李茜基于同事关系不想彻底决裂,重新加回好友。

但面对陈翔再次提及“未来老婆”并转账时,她再次强调“只是被追求,并非恋爱关系”。

随后,陈翔向李茜朋友倾诉“纠结能否追到”“追不到就报案”,这番话传到李茜耳中,面对质问,陈翔再三道歉,两人就此彻底闹掰,李茜也彻底拉黑了陈翔。

陈翔觉得自己的钱打了水漂,心里极度不平衡,于是做出了一个极具反转性的决定:一纸诉状递了上去,要求李茜返还9116.53元的“恋爱开销”以及利息。

在陈翔看来,自己是受害者。

他认为自己花了这么多钱,目的是为了和李茜谈恋爱,现在恋爱没谈成,这就是一笔失败的“交易”,钱理应退回。

但李茜觉得自己很无辜:

多次明确拒绝,是男方非要送东西、非要转账,她从未强迫,而且这些钱大多用于日常吃喝,早就花掉了,怎么可能还回去?

说白了,这其实就是典型的“一般性赠与”。陈翔花费的9000多元用于买化妆品、衣物及日常餐饮。

根据《民法典》规定,这属于为了博取好感而进行的无偿赠与。

在男女追求过程中,几十元的外卖、日常聚餐等小额支出,属于维系情感的日常消费性支出,金额零散且未超出正常交往范畴。

一旦财产转移比如饭吃了、化妆品用了,赠与行为就完成了。

只要不存在法定的撤销情形,送出去的东西就要不回来了。

那这算不算“附条件的赠与”呢?陈翔认为花钱是为了谈恋爱,恋爱没成理应退钱。

但在司法实践中,恋爱关系本身并不是法律上可以强制执行的合同。

虽然陈翔在转账时称呼对方“未来老婆”,但在李茜多次明确拒绝、双方从未真正进入婚恋状态的情况下,陈翔的给付行为更多是表达好感、培养感情。

陈翔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追求时就应该预见到失败的风险。他自愿承担的追求成本,不能在失败后强行要求对方买单。

至于构不构成“不当得利”?李茜多次拒绝后,陈翔依然转账,属不属于不当得利?答案也是否定的。

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取得利益。本案中,李茜没有欺诈或胁迫,陈翔的转账完全是出于自愿维系情感。

因此,李茜获得这些财物有合法依据,即陈翔的赠与,不构成不当得利。

陈翔要求返还的9116.53元中,很大一部分是用于日常餐饮、化妆品等消费。

这些支出在法律上属于消费性支出。一旦消费行为完成,财产的价值就已经消耗掉了,无法恢复原状。法律上一般不支持对已经消耗掉的消费性支出进行返还。

最终判决,驳回陈翔的全部诉讼请求。

那么这起“追求不成反要钱”的案件,你是怎么看的?

你认为在恋爱追求中,哪些支出是合理的,哪些又是不应该发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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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息来源:纵览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