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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余姚,十年前,女子从亲戚手中买了一套安置房,当时花了56万,如今房价翻了好几

宁波余姚,十年前,女子从亲戚手中买了一套安置房,当时花了56万,如今房价翻了好几番,可当她想办理过户时,亲戚却翻脸不认人了。

事情还得从十年前说起,当时,李女士手上有一些积蓄,便计划着换一套更敞亮的房子。

正当她苦苦寻觅房源时,亲戚张某找上了门,张某告诉李女士,他老家拆迁分了好几套安置房,目前有空着的,可以以“亲戚价”卖给李女士。

“都是自家亲戚,我还能坑你吗?”

李女士去看了那套房子,发现这房子还真不错,地段好,采光也不错,唯一的缺点就是房产证还没下来,一时半会没办法过户。

可李某却拍着胸脯保证,“等房产证下来我第一时间通知你,咱都是亲戚,知根知底的,我也跑不掉。”

看着张某一脸诚恳,再加上安置房的确比市面上的商品房要便宜一些,李女士思索再三还是决定拿下这套房,并支付给张某56万。

购房合同签完,张某也十分爽快,直接将房子的钥匙给了李女士。

拿到钥匙后,李女士一家非常开心,虽然56万不是个小数目,但看着宽敞明亮的客厅,李女士觉得这钱花的挺值,紧接着,她立马联系了装修公司,准备把房子好好收拾一下。

几个月后,李女士开心地搬进了新家,住进来后,李女士偶尔也会想到过户的事情,但每次问,张某总能找到理由推脱,有时候说还差点手续,有时候说最近太忙没时间过问。

事间久了,李女士也不再催了,一来想着是亲戚,不至于骗自己;二来是自己已经住了进来,应该不会出太大的差错,于是,这件事就被搁置了下来。

而这件事一拖,就是十年。

十年来,房价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而李女士当初56万买的房,如今已经翻了好几番,涨到了100万以上。

房子升值本是高兴事,但欣喜之余,一个巨大的阴影却笼罩在李女士心底,她想起来,这个房子的产权还在张某名下,房产证也是张某的名字。

她突然坐不住了,立马联系张某,旧事重提,想让张某配合自己把房子过户了,可电话那端的张某却翻脸不认人了。

“当初你刚买房的时候不着急过户,现在看房价涨起来了倒想起来了,没门!”

听到这话,李女士明白了,张某是看着如今这个房子是块“肥肉”,打定算盘不想给了。

可李女士住这个房子十年,当初也有购房合同,会因为没有过户,就不不属于她了吗?

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一十五条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也就是说,哪怕房产证上还是亲戚张某的名字,哪怕房子还没过户,只要当初签订的购房合同没有违反法律规定,这份合同就是合法的,并不会因为未过户就不属于李女士。

那么,李女士该如何维权呢?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八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张某拒不配合过户,构成了违约,李女士可以直接起诉要求履行过户义务。

还有一个争议,就是李女士的过户请求权是否超过了诉讼时效?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办理过户登记等,不适用诉讼时效。

李女士已经入住多年,即使张某未及时过户,李女士多年后仍可要求张某协助办理过户,不受三年诉讼时效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