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百色,一52岁女子明知自己感染HIV,却在接受抗病毒治疗期间,干起了不法营生牟利。在短短两个月内,该女子卖淫37次,每次向嫖客收取40元至50元嫖资,总计获利1690元。最终,女子东窗事发被抓,被判处9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3000元。
据悉,2025年1月,女子韦某在当地县疾控中心确诊HIV(艾滋病),并在县医院接受抗病毒治疗。
在确诊感染这种疾病后,韦某心里压力很大,一方面要长期吃药调理身体,一方面日常开支也没有稳定来源,生活负担愈发沉重。
在这种情况下,韦某没有选择通过正规渠道寻求救济,反而想出了做皮肉生意赚钱的主意。
于是,说干就干,2025年7至8月份,短短一个多月的时间里,韦某先后实施卖淫行为共计37次,每次收取嫖资40元至50元不等,累计违法获利1690元。
2025年8月23日,韦某被当地警方当场抓获。
落网后,公安机关先对她作出行政处罚,处以行政拘留10日,罚款1000元。
后来,因韦某的行为构成犯罪,公安机关遂将案件移交到检察院审查起诉。
显然,韦某的行为已经涉嫌传播性病罪。
一般情况,单纯的卖淫行为,只涉嫌治安违法,并不涉及到犯罪。
而韦某则不同,根据《刑法》第360条规定,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卖淫、嫖娼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
明知自己患有艾滋病或者感染艾滋病病毒而卖淫、嫖娼的,依照刑法第360条的规定,以传播性病罪定罪,从重处罚。
韦某在明知自己感染有艾滋病的情况下,仍然从事卖淫行为,造成嫖娼人员存在感染疾病的可能。
其行为已经成立传播性病罪,而且因为是艾滋,必须从重处理。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定韦某成立传播性病罪,遂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追缴全部违法所得1690元;已执行的行政拘留十日,依法折抵刑期。
韦某不服,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辛辛苦苦忙了半天,到头来,钱没了,自由也没了,韦某到底是在图什么?
当然,恐怕此事发后,最心绪不宁、惶恐不安的,还是那些曾与韦某发生过关系的嫖娼人员。
他们没感染病毒还好,但一旦感染,就将要用一辈子同病毒抗争。
此外,在生活、工作、婚恋上都会受到极大影响,还要承受旁人异样的眼光,精神上备受折磨。用这样的代价换来一时的愉悦,又真的值得吗?
(来源:裁判文书网;注:图片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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