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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杭州,男子2024年乘坐地铁站扶梯时意外摔倒,他怪工作人员未及时按停电梯导致

浙江杭州,男子2024年乘坐地铁站扶梯时意外摔倒,他怪工作人员未及时按停电梯导致他伤情严重,工作人员却说已经尽力救助不应担责。协商无果他就上诉,没想到一审二审均被驳回,他不服喊冤,对方拿出监控证清白。

2024年2月11日,周大爷和他的母亲、女朋友、女朋友哥哥一行四人外出游玩,在杭州武林广场地铁站乘坐手扶梯时发生了意外。

周大爷说当时四个人一起上电梯,老母亲在前面,他女朋友和他舅老爷在第二排,他在最后面。

上电梯的时候电梯突然晃动,他们四个人都没站稳,他舅老爷眼疾手快一把扶住了老母亲和他女朋友,他们仨才幸免遇难。

而他在最后面,事发紧急,一时间没有找到什么有力的抓手,就直接摔倒了。

摔倒之后,由于扶梯是从下向上滚动,他头朝下脚在上,整个身体倾斜,不停滚动的扶梯台阶一直在撞击他的身体。

他当时有点懵了,反应过来之后,自己爬起来站好了,然后随着扶梯一道上去了。

随后去检查,诊断是肩关节痛、上臂疼痛、肩袖损伤、肩峰骨折,需要动手术,他自行垫付医药费先治疗。

他认为工作人员当时没有第一时间按停电梯,才导致他伤得那么严重,他希望地铁方能赔偿他的医药费,但对方不同意。

他只好起诉对方,要求赔偿医药费四万多、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等一万多,还有精神损失费5000元,一共是六万多。

一审驳回了周大爷的诉求,他不服再次上诉,二审又驳回,他还是不服。

他又找了调解员,希望曝光事件引起关注,调解员一开始并不知情,后来看到判决书上写着“事发经过较为短暂,不应苛求管理人在此期间能立即作出反应和判断,进而采取相应的措施关闭制动按钮。”

调解员劝周大爷理性对待,但是他听不进去,他说真的是那个工作人员没做到位,当时一起出行的女友、舅老爷都能作证。

周大爷女友跟调解员又仔细描述了当时的情景,还说周大爷当时摔倒后在扶梯上还滚了两个来回,而且最让人气愤的是对他们有利的监控视频没有了。

热心的调解员帮忙问了地铁方,发现对方给出的又是另一番说法。

事发当时的监控视频还在,一个是自上而下的角度拍的,一个是在扶梯底部的位置拍摄,虽然只拍到了一半的场景,但是算是能比较清楚地反映事情的全貌。

监控里面电梯一直是正常运行,看不出来有什么突然晃动。

周大爷一行站上扶梯之后,前面的似乎没站稳,他舅老爷伸手扶住了他老母亲和他女友,周大爷一个人没扶住摔倒了,能看到他的鞋子一直不停地被扶梯台阶撞击,确实持续了十几秒。

监控里面也能看到同时有个工作人员沿着扶梯旁边的楼梯往下小跑,应该是还没有跑到周大爷身边,周大爷就自己站起来了。

从工作人员听到异响到他到达周大爷附近,差不多10秒左右,反应也算是比较迅速了。而且,工作人员随后还引导陪同周大爷前往救助处理,算是尽责。

确实是从监控里面挑不出什么毛病,这肯定也是一审二审都不支持周大爷的原因,但是他就是心里面过不去这个坎,一直责怪对方反应不够迅速和高效。

其实从监控里能看得出来,整件事如果说一定要总结出什么原因来,只能怪周大爷一行的年纪都不小了。

当时他六十岁,女友五十多岁,舅老爷六十多,老母亲八十九,平均年龄都接近70岁了,站不稳是很正常的。

自己没站稳,看到医药费又心疼,想找人背锅摊点钱,哪知道对方也不是软柿子,不给他拿捏,如意算盘只能落空。

这里面有两个法律常识需要普及一下,第一个和周大爷有关。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
(二)扰乱车站、港口、码头、机场、商场、公园、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的。

周大爷的个人感知显然与事实不符,持续纠缠地铁方,甚至还希望利用媒体曝光来达到自己的目的,如果他不醒悟,等待他的只能是法律的严惩。

第二个和媒体报道有关。

《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五条规定,行为人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影响他人名誉的,不承担民事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捏造、歪曲事实;

(二)对他人提供的严重失实内容未尽到合理核实义务;

(三)使用侮辱性言辞等贬损他人名誉。

也就是说,周大爷对调解员陈述的内容和事实并不一样,调解员一定要核实新闻的真实性才能报道,如果有人为了所谓的流量而昏了头,法律也不会放过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