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无锡,男子出差回来,发现自己管理的共享电动车,有28辆被城管扣押了,他到停车场一看,却发现电动车,有23组电池丢了,有19台电机丢了,他问工作人员,工作人员说是他外甥叫人来拆了,但是外甥却不知情,事有蹊跷,到底谁偷走了这些东西?男子质疑,为何工作人员扣押这些车辆,却不保管好这些车辆!
2025年9月13日,吴先生从外地出差回来,就听到一个坏消息,说2024年4月,他管理的那一批共享电动车,就有28辆被城管扣押了。
得到这个消息,吴先生也是赶紧到了扣押的停车场,去了解情况,他不明白,他的车辆为何被城管给扣押了。
不管是什么原因扣押了他的电动车,眼下当务之急,吴先生要赶紧处理这件事情。
他来到停车场,停车场里停着黄色的电动车,就是他们公司的共享电动车,他数了数,一共有28辆,为何共享电动车,也会被城管扣押,这个吴先生有些想不通,但那时候不是纠结这个问题的时候,他要处理的事情是,得赶紧办完相关的手续,取回这些电动车。
就在他确认车辆时,他发现,这28辆电动车,有19台电机不见了,23组电池也不翼而飞了,电动车明明停在他们的停车场里,为何还能丢东西?
发现这个情况,他当然要了解清楚,这些东西为何不翼而飞,他问了窗口的工作人员,工作人员说,是他的外甥同意别人给拆了这些东西。
吴先生便马上联系外甥,质问他为何要拆掉电动车的这些零件,外甥一头雾水,根本不知情。
外甥不知情,这些电动车的电机和电池到底是怎么不见的?吴先生迫切想知道。
可他了解了一番,依然不知道,这些电机和电池,是如何不翼而飞的。
发生这样的情况,吴先生当然要追究下去,他觉得电动车是停在扣押的停车场,既然是城管扣押下来的车辆,又是停在他们的停车场,吴先生认为,他们就应当对管理扣押的车辆,进行保护。
现在他的电动车在这里,少了电池和电机,发生这样的事情,他不管这些电池和电机到底是如何不翼而飞的,他觉得这件事工作人员有责任。
而且在这件事的过程当中,城管在管理扣押电动车的过程中,并没有出示单据,没有给出扣押凭证,更没有给出物品清单。
因为没有这些东西,现在电动车又少了那么多的电池和电机,这些价值3万元左右,如果处理不好这件事情,吴先生的公司就损失3万元左右。
这可不是一笔小数目,看着这28辆电动车,他感觉此事很棘手,不知道如何去处理,又该找谁要回这些电池和电机。
他实在想不明白,在他们扣押的停车场,到底谁能够进来偷掉这些电池和电机,又为何偏偏是偷他的电动车的电池和电机?
吴先生说城管在扣押的过程中,没有出示单据,也没有给出扣押凭证,更没有物品清单,那么这可以认为城管程序违法了。
《行政强制法》第二十四条规定,行政机关决定实施查封、扣押的,应当履行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的程序,制作并当场交付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清单。
城管扣押这些车辆,就应当给予清单以及扣押凭证,否则就构成了程序违法。
吴先生的车辆是从2024年4月份被扣押的,直扣压到2025年9月份,扣押的时间也超出法定上限,构成超期扣押。
《行政强制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扣押期限限制,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
在这个过程中,工作人员就应当及时联系吴先生来处理这件事情,他们没有联系吴先生来处理这件事情,构成超期扣押,这也是不合理的。
不管是什么原因导致这些电动车被扣押,他们都得对扣押的物品履行法定保管义务。
《行政强制法》第26条规定,对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损毁;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对查封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可以委托第三人保管,第三人不得损毁或者擅自转移、处置。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的损失,行政机关先行赔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因查封、扣押发生的保管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
现在电动车在停车场,丢失电池和电机,价值3万元左右,发生这样的事情,那么吴先生可以追究工作人员的责任。
那么你对此事有何看法呢?来源:政风热线 2026年5月2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