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男子迷恋卖淫女,两天内嫖了她两次,结果却没想到,这事被卖淫女的邻居给发现了。邻居反手一个举报,男子被行政拘留!有人看不下去,说邻居缺德,两人你情我愿,邻居干嘛举报?民警凭啥抓人?
4月18日深夜,贵州惠水的罗某某躺在床上翻来覆去睡不着,手机屏幕上那些成人网站的内容越刷越上头,心里那团火烧得压不住,他打开某款聊天软件,指尖在屏幕上滑动了几下,便搭上了一名失足女子,两人在网上三言两语敲定了交易细节,单次两百元,线下见面。
当晚交易结束后,罗某某安然无恙地回了家,他在惶恐中睡了一夜,第二天醒来发现一切如常。没人找上门,没有警笛声,连个可疑的眼神都没碰上,侥幸心理像藤蔓一样疯长起来,仅仅隔了不到二十个小时,他再次联系了同一个女人,又一次踏进了同一扇门。
罗某某大概以为,网络上的聊天记录删了就没了,现金交易不留下痕迹,这种事天知地知你知我知,但他唯独算漏了一点:隔壁有人盯着呢。
摆金派出所接到群众举报“有人卖淫嫖娼”,值班民警闻讯而动,赶到现场一查,事情全兜出来了,罗某某和卖淫女被当场控制,警方依托技术侦查手段,把网上的聊天记录、转账凭证、行动轨迹来了个一锅端。
面对铁板钉钉的证据,罗某某无从抵赖,只能一五一十交代了全部违法事实,最终,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对其作出了行政拘留的处罚决定,人被带走的时候,连张被抓的照片都被公之于众,罗某某被送往长顺县拘留所执行拘留。
消息一传开,网上的舆论却出现了微妙的分化,有人拍手称快,说这种歪风邪气就该见一个抓一个,但另一个声音也不小:这俩人一个愿打一个愿挨,碍着谁了?邻居凭啥多管闲事?民警凭什么抓人?
这种疑问听起来似乎有几分道理,毕竟在很多人的朴素观念里,“你情我愿”的事就是私事,外人插什么手,但法律的逻辑恰恰在这里拐了个弯。《治安管理处罚法》明明白白写着:卖淫、嫖娼,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法律没跟你商量什么“自愿不自愿”,这类行为从根子上就不是民法里那种你情我愿的契约关系,而是扰乱公共秩序、败坏社会风气的违法行为。
退一步讲,“没碍着别人”这个说法本身就站不住脚,卖淫嫖娼背后往往连着人口拐卖、暴力胁迫、疾病传播这些社会顽疾,藏在出租屋里的那点“私事”,指不定牵扯着多大的黑色利益链条。邻居举报不是多管闲事,恰恰是法律赋予每个公民的权利和义务。
法律之所以把嫖娼列为违法行为,防的不只是行为本身,更是这种行为一旦泛滥之后对整个社会道德底线的侵蚀。今天你觉得“你情我愿无所谓”,明天就有人觉得“花点钱不算啥”,后天整个社会的价值尺度就滑到不知哪里去了。
罗某某在被抓后供述称自己是因为“寂寞”才走上了这条路,但寂寞从来不是违法的理由,更不是逃避后果的挡箭牌。拘留所的大门不会因为你“寂寞”就网开一面,法律的尺度也不会因为你“自愿”就缩回去。
网上联络、线下交易,罗某某以为这套操作够隐蔽,殊不知,网络上的每一行聊天记录、每一笔转账、每一个定位信息,都在服务器里留下了擦不掉的痕迹。更何况,群众的眼睛是雪亮的。那些藏在角落里自以为天衣无缝的勾当,在法律的阳光下其实连一层窗户纸都算不上。
这件事说到底是给所有人上了一课:违法之前,别老想着“不会有人知道”,法律从不管你是不是自愿,它只管你有没有越界,越了,就付出代价,罗某某为这两次“艳遇”付出的,不只是被拘留的那些天,还有一个跟着自己走一辈子的违法记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