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滨州,一22岁男子找了一个比自己大12岁的女朋友,很快两人就一起睡了。不久,女方就怀孕了,两人商量结婚的事,但没有谈妥,于是女子就到男子家索要打胎费,也拿到了3000元。
3000块钱拿到手,事情本该到此结束。但这段感情纠纷并没有就此画上句号,后面发生的事远比索要打胎费严重得多,这名22岁的男子最终因感情矛盾将这名34岁的女友杀害。
案发后,当地公安机关迅速介入侦查,男子被依法逮捕并移送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法院经过审理,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该男子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判决结果出来后,被害女子的家属无法接受。在家属看来,自己的亲人被活生生杀害,凶手却不用偿命,这个结果太轻了。于是家属依据法律途径,向检察机关提出了抗诉申请。
这里有个法律常识需要说明:在中国刑事诉讼中,被害人一方并不享有直接上诉的权利。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规定得很清楚,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如果不服一审判决,只能在收到判决书后五日以内请求检察院抗诉,由检察院决定是否支持。换句话说,家属能做的就是"请求",最终抗不抗诉,决定权在检察机关手里。
那法院为什么判死缓而不是死刑立即执行?这要从中国的司法政策说起。
《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法条把死刑摆在最前面,说明立法者对故意剥夺他人生命这件事的态度非常严厉。
但是在具体适用时,法院还要结合案件情节综合判断。
2010年2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文件编号法发〔2010〕9号,其中第二十二条专门提到:因恋爱、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犯罪,应酌情从宽处罚。
本案属于典型的感情纠纷引发的命案,法院在量刑时很可能参照了这一司法政策。
再加上2007年1月1日起,死刑核准权正式收归最高人民法院统一行使。在此之前,部分死刑案件由省级高院核准,标准不太统一。
收回核准权之后,全国死刑适用的门槛明显提高,"少杀慎杀"成为一条基本原则。凡是不属于"必须立即执行"情形的,法院倾向于判处死缓。
所谓死缓,根据《刑法》第五十条的规定,执行逻辑是这样的:判处死缓后,如果在两年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期满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有重大立功表现,可以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且情节恶劣,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后执行死刑。
值得注意的是,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增加了"限制减刑"条款。对于因故意杀人等严重暴力犯罪被判死缓的人,法院可以同时决定限制减刑。
一旦被限制减刑,即便日后减为无期徒刑,实际服刑时间也不得少于二十五年。
如果没有限制减刑,减为无期后最低服刑十三年即有可能获得假释。本案是否附加了限制减刑,目前公开报道中尚未提及。
现在问题回到被害人家属的抗诉请求上。检察机关如果决定支持抗诉,案件将进入二审。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检察院抗诉的案件不受"上诉不加刑"原则限制,也就是说二审法院完全有权在死缓基础上改判死刑立即执行。
但从司法实践来看,检察机关对抗诉请求的审查相当严格,并非家属一提出就会被采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