琼海,女子和男子登记结婚,随后就把结婚证扔进了垃圾桶,两人再无联系。女子收到的22万彩礼,在警方找到她时,已经只剩两三万。民警问她为什么要这样对待男友,女子语出惊人,说自己本来就有男友,和他登记又不等于结婚。不过眼看要面对刑拘,她也表示了忏悔,说自己不该跑回来,愿意把剩余的钱归还给男友。
据悉,女子在和男子登记结婚后,就收到了22万元。她拿着这些钱,都有点不敢相信,一下就成了“有钱人”。
不过她也知道,自己没想过和这个男子真正生活在一起,她根本就没有看上这个男友。
而这个男友并不是两人自由恋爱认识的,而是婚介所帮他们介绍的。她来这里的目的没有别的,就是随便找个人登记,再获得高额的彩礼。
她做到了,以她的模样和条件,很快中介就给她介绍了一位男子。
对方被她的长相吸引,在短时间内就敲定了结婚的时间。
不过女子志不在此,她想拿到彩礼后就远走他乡,和自己真正喜欢的那个男友生活在一起。
因此,她要求男方先给钱再结婚。男方也怕被诈骗,就提出先登记,认为登记后就是合法夫妻,女子就不可能违约。
谁知道女子并不在意这张结婚证,倒是有了这个结婚证后,男方主动转来了22万,这件事也相当于“敲定”了。
谁知道女子早就想过违约,拿到钱后直接就把婚介所介绍的男友拉黑删除。
男友本来是兴高采烈的,想着在婚礼的殿堂迎接自己最美的新娘,可是刚登记的第二天,未婚妻就消失不见了。
他经过多方打听,也没有找到对方的下落,因此感觉有蹊跷,直接报了警。
民警非常给力,不久后,就将该女子抓捕归案。
在审讯室里,大家听到了民警和女子的对话。
民警问她为什么拿到钱不和婚介所介绍的男子好好生活。
女子语出惊人,说自己本来就有男友,为什么要和他结婚?
民警问她那为什么有男友还要收下别人的22万?这样做,难道不觉得对不起别人吗?
女子却表示自己本来就没想过和他结婚,结婚登记也是迫不得已,并且自己早就把结婚证扔掉了。
但是,扔掉结婚证不等于没有登记过结婚,两人的夫妻关系是受法律保护的。
可女子则认为,登记是登记,结婚是结婚,自己和男子登记结婚了,不代表自己就和他结婚了。
这番话把民警都绕晕了,不再和女子瞎扯,直接问她现在的钱还有多少,在哪里?
女子满不在乎地说:“钱给自己就是自己的。现在还剩两三万,怎么了?”
民警看到女子的表现,直接告诉她:“你这种行为属于诈骗,二十多万可能会服刑很久很久。”
女子意识到吓到了,自己只是听从安排,和别人领了一个证,收了一些钱,怎么还违法了?
她说中介也收了6至7万,怎么最后却找上了自己?
民警给她梳理了他们作案的初衷,那就是损害别人的利益,来达到自己的目的,这样的行为终究是不可取的,无论哪一方都会受到惩罚。
最后女子赶紧说道:“我非常后悔,我真的不该跑回来,我愿意把剩余的钱还给男子,行不行?”
女子真是法盲呀,这样都能行吗?等待她的不光是退还22万,还要面临诈骗所带来的所有刑罚。
回顾整个海南琼海骗婚事件,我们从法律的角度该如何看待呢?
依据《刑法》第266条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数额较大公私财物的行为,构成诈骗罪。
本案女子事前隐瞒自有男友、无真实结婚意愿的真相,假借结婚登记名义,骗取男方22万元巨额彩礼,得款后立刻拉黑失联、肆意挥霍钱款,案发时钱款仅剩余两三万元,完全符合诈骗罪构成要件,属于典型的婚恋诈骗刑事犯罪。
根据最高法、最高检诈骗刑事案件司法解释,诈骗公私财物三万元以上即属数额巨大,22万涉案金额远超量刑标准,依法可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目前涉案女子已被警方依法抓捕立案,违法犯罪事实证据确凿,正式进入刑事追责流程。
而《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当事人有权主张全额返还彩礼。
本案男女双方仅完成登记,从未实际同居生活,男方完全符合法定全额追回彩礼的情形。
很多人被女子“领证不等于结婚、扔证不算婚姻”的荒唐言论误导。
但法律明确规定,结婚登记是确立夫妻关系的唯一法定依据,无论结婚证是否丢弃,只要未离婚,婚姻关系依法成立,丝毫不能抵消其骗财的犯罪事实。
同样根据《民法典》第113条、第1184条规定,公民的合法财产权益受法律严格保护,因他人违法犯罪造成的财产损失,责任方必须全额返还、赔偿全部损失。
本案受害男方正常婚恋择偶、合规支付彩礼,全程无任何过错,属于无辜受害者,依法有权要求涉案女子全额退还22万彩礼,并赔偿相应损失。
对于此事,大家如何看?素材来源于都市报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