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湖南衡阳一起案件令人愤怒到发抖!男子王某曾因在公共场所向成年女性裸露下体被罚,他非但不改,竟将魔爪伸向更弱小的孩子——专门蹲守小学附近,趁上下学时段对女童故意裸露隐私部位。
法院认定其行为构成猥亵儿童罪,且属屡教不改、主观恶性升级。最终,结合自首和家属赔偿,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从成年女性转向女童,这种目标转移暴露了罪犯的算计与卑劣。他深知儿童更缺乏反抗能力和举报意识,利用上下学人流量大的环境作掩护。虽然法律上“猥亵儿童罪”比一般的“猥亵”处罚更重,但二年六个月的刑期是否足以震慑此类屡教不改者?
我国《刑法》规定,猥亵儿童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此案中“屡教不改、主观恶性升级”本应是从重情节,但自首和赔偿又成为从轻依据。这种平衡背后,是法律惩戒与修复功能的艰难取舍。
保护孩子,不能只靠事后严惩。我们必须建立更敏锐的预警机制,让潜在罪犯不敢伸手、不能伸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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