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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新郑,魏先生买了一栋二手房,正在清理院子的时候,突然一大块水泥砖块从二十多米

河南新郑,魏先生买了一栋二手房,正在清理院子的时候,突然一大块水泥砖块从二十多米的高空落下,直接砸在下方收拾院子的婶婶身上,连带着散落的碎玻璃砸到叔叔身上,魏先生的两个家人都因此受了伤,邻居家的物件也被砸坏,现在魏先生在思考找谁要赔偿。

据悉,魏先生是这一片刚搬来的住户,事发地就是在这栋二手房的院子里,他的婶婶被房子外墙破裂的水泥块砸伤腰椎,叔叔被碎玻璃划伤,想找人追责,却没人愿意主动担责。

2026年5月21日晚6点多,一家人在整理刚买下的房子,院子里有许多杂草垃圾需要清理,魏先生在院子里忙活,他的叔叔婶婶打算去里屋打扫卫生。

突然,一块水泥板从天而降,精准砸在他婶婶的身上,造成腰椎轻微骨折,而叔叔被碎裂的玻璃划伤,身上多处渗血,两个人被紧急拉去包扎。

这块水泥板不是人为破坏的,而是墙体老化所致,因为这栋房子建成也有十几年的时间,墙体没有维护保养逐渐有裂痕,甚至外立面的水泥块开始分离、碎裂,随时有断裂的风险。

事发时,好巧不巧的,房顶外立面的水泥墙脱落下一大块水泥板,先是砸在顶楼一户人家的平台上,又多块落下砸伤魏先生的家人。

魏先生的邻居表示,他放在屋外的锅都被水泥板砸坏了,还差点砸到空调外机。

还有一个小男孩,当时在屋内听到一声巨响,看见有一些白色的东西从空中掉下,也侧面证实了这事是突然发生的。

并且还损害了多户人家的利益。

魏先生家的院子里还保留着事发时的碎块,不仅是地上,就连房子中间的平台也有碎石块,足以见脱落水泥块的数量很多,墙体外立面光秃秃的,墙体几乎剥离的差不多了。

魏先生想到物业常年不检修房体,没有尽到排查安全隐患的责任,应该为这件事承担责任。

但是当他去找他们的时候,只有几个前台人员在,几人都推脱不能做主,更有人让魏先生拿出证据证明他的是房主,想要以此来推卸责任。

魏先生的这栋房子还在办理过户手续,预计下周才可以拿到房产证,但这不是他们推脱责任的理由,维护房屋完整性本来就是他们的工作,现在因为水泥块砸伤了人,必须要为此给一个交代。

魏先生家人所受的伤,以及治疗的费用,到底由谁来承担呢?

魏先生买的这栋二手房,建成已经十几年过去,早已过了保修期,物管成为房屋的主要管理人,负有巡查、维护、警示、上报等义务。

现在在物管管理的范围内出事,他们需要证明自己已经尽他所能控制风险,证明自身没有过错。

根据《最高法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共有部分外,建筑区划内的以下部分,也应当认定为民法典第二编第六章所称的共有部分:

建筑物的基础、承重结构、外墙、屋顶等基本结构部分,通道、楼梯、大堂等公共通行部分,消防、公共照明等附属设施、设备,避难层、设备层或者设备间等结构部分。

房屋外墙是业主的共有部分,不是业主的专有部分,物管作为管理人是需要保证它的完好,如果在维修过程中,也应该提醒、告知业主危险区域不要靠近,加以防范。

如果他们什么也没有做,就是忽视、放任危险的发生,就要为事故的发生道歉、赔偿。

这是法律明确规定的义务。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条完整法条如下: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魏先生所在的小区是个老小区,物管是该外墙的实际管理人,每天巡逻、检查小区的时候,总会关注到房屋墙体的情况,但是他们没有及时找人修补。

直到事发,外立面的水泥墙还是破破烂烂,说明物管没有采取什么防护措施,甚至可以说不注重这个事,如果这个墙体一直不脱落,那么他们可能一直都不会重视这个问题。

物管不能证明自己已经找人修补缺漏、告知业主,那就是其自身的过错,就应该赔偿魏先生的损失。

大家对这件事怎么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