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次看到厦门市律协的一份答复,让我惊掉了下巴。
他们以陈文龙在一个案件中,“一身两角儿”的行为,“违法行为超过两年”,“没有被发现”,陈文龙和苏某之间有“民事和解协议”为由,没有处罚陈文龙律师。
这里有两个法律问题,1、民事协议能不能剥夺当事人向行政机关举报、控告的权利?2、如果控告陈文龙律师的证据是公安的笔录,还能算两年内没有发现吗?法律规定的“发现”是监督和管理部门的事儿,还是普通老百姓的事儿?
司法部和全国人大法工委2005年明确,《行政处罚法》“二年未被发现”的发现主体,是公安、司法行政、律协等公权力机关;群众举报不算“发现”,公权力启动调查、取证才算数。
唉,这个苏某用人朝前不用人朝后,当时他要是找我咨询,我会告诉他可以继续向上级投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