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了大谱!”北京,一女子在商场停车场发现一辆未上锁的破旧捷安特自行车,认为是无主物就骑回了家。后车主报警求助,警方找到女子时,对方还辩称只是临时借用,并没有偷车的打算,可警方还是对女子作出了行政处罚。女子不服处罚决定,起诉要求撤销处罚,女子的辩护人认为,女子主观上并无偷车打算,是误认为涉案自行车属于共享单车,且该车现价值不足50元,没有行政处罚的必要。法院这样判!
据悉,女子李某逛完某商场后准备回家,但她不想走着回家,觉得太累了,于是来到商场的非机动车停车场,打算骑辆共享单车回家,可她找来找去没找到。
后来李某从两辆电动车之间找到了一辆破旧且未上锁的自行车,以为是没人要的,就把车给直接推了出来,试了试能不能骑。在确定能骑后,直接就把车给骑走了。
事后自行车车主始终未找到车辆,虽然车辆比较破旧,也值不了几个钱,但她还是选择了报案,想要看看连如此破旧的自行车都不放过的人是谁。
警方根据监控很快就锁定了李某,并且最终在李某家的卧室中,发现了那辆丢失的自行车。
经过鉴定,涉案自行车品牌是捷安特,现价值200多元。
警方认为,李某偷走了他人的自行车,且有私藏的行为,所以属于盗窃,于是对其作出了相应的行政处罚。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8条规定,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或者敲诈勒索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或者2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3000元以下罚款。
可李某却不服,她认为自己的行为不属于盗窃,于是请了律师来帮忙辩护,并直接提起了行政诉讼。
在法庭上,辩护律师称李某当时只是误认为这辆破旧自行车是无主物、是一辆共享单车,所以才打算临时借用一下。
其次,就算李某要偷也应该偷个比较新的,而不是旧的自行车,所以说她盗窃,并不合理。
再次,涉案自行车的价值不足50元,可鉴定结果却显示200元,而鉴定报告并不完整,也没有任何章印与签字,这违反了法定程序。
综上,李某主观上不具有盗窃的故意,所以不该处罚。
对于律师的抗辩意见,法院并未采纳。
法院认为,
第一,不管这辆自行车有没有上锁,也不管自行车的新旧程度如何,既然自行车是有主人的,李某就不该未经允许擅自骑走。
第二,涉案捷安特自行车与共享单车的外观差距很大,不可能产生误认,所以李某主张将自行车误认为共享单车,该说法不能成立。
第三,李某明知该自行车非共享单车,仍擅自骑走并存放于卧室内,间接说明她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因此,李某的行为符合盗窃的构成条件。
综上,法院判决驳回了李某一方的诉请。
可李某还是不服,又提起了上诉。
二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
李某骑走自行车后,并没有一个归还的表现,不符合临时借用的说法,所以李某的撤销处罚主张无法得到支持。
最终,二审法院也判决驳回了李某的诉请,维持了原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