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访提示——
按照《信访工作条例》和信访工作法治化有关要求,对下列情形予以提示:
一、《信访工作条例》第十九条规定,信访事项已经受理或者正在办理的,信访人在规定期限内向受理、办理机关、单位的上级机关、单位又提出同一信访事项的,上级机关、单位不予受理。
二、《信访工作条例》第二十条规定,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的,应当到有权处理的本级或者上一级机关、单位设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
三、《信访工作条例》第二十条、二十二条规定,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涉及诉讼权利救济的信访事项,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向有关政法部门提出。各级党委和政府信访部门对走访反映涉诉问题的信访人,应当释法明理,引导其向有关政法部门反映问题。
四、《信访工作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信访人对复核意见不服,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各级党委和政府信访部门和其他机关、单位不再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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