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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缺德了!5月26日报道,云南镇雄,一名67岁的老汉酒后闯进同村一瘫痪女子家中,

太缺德了!5月26日报道,云南镇雄,一名67岁的老汉酒后闯进同村一瘫痪女子家中,他明知对方连基本反抗能力都没有,竟趁着其独自在家无人看护的空档,强行触摸其私密部位。女子只能拼命大声反抗,并表示丈夫即将回家,这才阻止了对方进一步作恶。然而意外的是,法院判决后,男子至今未道歉。

这名女子长期卧床,已经基本丧失了自理能力,别说起身,就连翻个身都困难。丈夫平日外出干活,她一个人在家是常事。

那天,同村67岁的村民季某某喝了酒,不知出于什么想法,直接推门进来。女子能做的,只有拼命喊叫,并告诉季某某丈夫马上就回来了。季某某这才收手离开。

丈夫回来知道情况后,立即报了警。

公安机关介入之后,最初对季某某处以行政拘留14天。但随着调查推进,侦查人员发现受害者系完全无法动弹的残疾女性,季某某是明知这一情况才进门的,其行为已经不是一般的猥亵违法,构成了《刑法》第237条规定的强制猥亵罪,遂将案件升格为刑事拘留,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

这个从行政到刑事的转变本身,已经说明了案情的严重程度。公安机关最初用行政手段处理,后来主动升级,说明案件性质不同于普通纠纷,不是喝多了进错门那么简单。

一审判决结果出来后,法院认定季某某构成强制猥亵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另附带民事赔偿交通费3000元。受害者家属对此并不接受,已向检察院提交了抗诉申请。

家属的不满不难理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52条,利用残疾人的残疾实施侵害、构成犯罪的,依法应当从重处罚。

这条规定的出发点就是,残疾人在遭受侵害时处境更加脆弱,侵害者明知如此还要下手,主观上的恶意比针对普通人更深。

但一审判决既没有援引这一条款,也没有认定存在"其他恶劣情节",直接走了5年以下的普通量刑幅度,判了个一年了事。

这里就涉及到《刑法》第237条一个长期存在争议的认定问题。该条款规定,强制猥亵罪一般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若属于"聚众或在公共场所当众实施",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则处五年以上。

问题在于,"其他恶劣情节"具体包含哪些情形,刑法本身没有明确列举,司法解释也没有把"受害者是完全丧失自保能力的残障人士"这一情形单独拎出来写死。

最高人民法院案例库最新的指导意见里提到,认定是否属于"其他恶劣情节",应当综合考量行为次数、对象、方式和后果等因素。"对象"这个因素的纳入,理论上为将来把"针对完全无力反抗的残障受害者"认定为恶劣情节留了一定空间,但到目前为止各地法院的理解和适用还不统一,有的认定了,有的没有。

季某某案就卡在这个空白地带。

受害者家属提出抗诉后,案件能否走到二审、检察院是否支持抗诉,目前还没有明确结果。如果检察院决定提请二审,二审法院将重新判断季某某的行为是否构成"恶劣情节",量刑结果存在改变的可能。

值得一提的是,从案发到现在,季某某方面没有主动向受害者道歉,3000元民事赔偿的履行情况也不清楚。这个态度,很难让人觉得季某某有什么真实的悔罪之心。

一年刑期配上一句道歉都没有、三千块钱不知有没有到账的结局,受害者家属走抗诉这条路,不是在无理取闹,是在用法律允许的方式追问一个合理的答案:对着一个完全动不了的人下手,算不算情节恶劣?

这个问题的答案,不只是季某某一个人的事,也是给后来类似案件如何定性立个参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