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占小便宜吃大亏!"内蒙古,女子下雨天路边水坑里捡到金项链,路边一个人都没有,犹豫了一下又给扔回去了,拍视频提醒网友:遇到这种情况千万不要捡!
这条视频发出来之后,很多人第一反应是:不就是捡个项链吗,有这么严重?还真有。
先说说这条项链背后的设局逻辑。行为人会提前选好地点,专挑雨天行人少、监控覆盖到的路段,把一条高仿金项链故意扔进水坑,然后躲在附近盯着。
你弯腰捡起来的那一刻,手机视频已经拍到了。没多久,一个拿着"购买发票"的人就会找上来,说那是自己的项链,让你还回去。
等你把项链交出来,对方立刻变脸:说项链是假的,骂你掉包了真金,开口要你按原价赔,少则几万,多则几十万。
很多人这时候才意识到落进了套里,可偏偏又说不清楚。
这里面有一套法律逻辑在支撑骗局。按照《民法典》第314条,拾得遗失物之后,拾得人有义务通知权利人或者送交相关部门。
一旦你拿起了那条项链,从法律行为角度看,拾得行为已经成立,对方就可以以"权利人"身份出现,主张你没有履行通知义务,进而要求返还。
这条原本是保护失主权益的法律条文,被反向当成了施压工具。更麻烦的是,《民法典》这一部分的制度框架,早在1986年《民法通则》时期就已有雏形,2007年《物权法》进一步系统化,到2021年《民法典》施行时已经相当完善,不法分子对这套规则的熟悉程度,可能比普通人想象的要高得多。
退一步说,就算不认账,进了法院会怎样?这就涉及到民事诉讼里一个叫"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这个标准由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发布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法释〔2001〕33号)第73条确立,2019年修订版(法释〔2019〕19号)第86条继续沿用:当双方证据真伪难辨时,法院会综合判断,支持证明力更占优势的一方。
对方手里有发票、有视频,能证明曾拥有同类金饰、能证明你接触过该物品。而你拿不出任何证据说明捡到时项链已经是假的,也没办法证明对方是故意设局。
在这种格局下,法官不一定会直接判你全额赔偿,但认定你负有部分责任的可能性相当高,赔偿发票金额的一半是比较常见的结果。打官司还要搭上时间和律师费,到最后未必合算。
面对这类手法,2020年10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发布了《关于依法办理"碰瓷"违法犯罪案件的指导意见》,明确指出:以虚构事实诱骗他人交付财物的,以诈骗罪论处;以威胁手段强索财物的,以敲诈勒索罪论处。按照2011年司法解释,诈骗数额达到3000元即构成"数额较大",可追究刑事责任。
也就是说,这类骗局一旦得逞,行为人的行为早已越过了民事纠纷的边界,进入刑事追诉范畴,受害者应当第一时间选择报警,而不是被拉着私了。
内蒙古这位女子能在一瞬间做出判断,把项链扔回去,恰恰是切断了整个骗局的起点。捡与不捡,差的不只是一条项链,还有后续说不清道不明的一系列麻烦。
真遇到这种情況,最稳妥的处理方式只有一个:直接走,别回头。


